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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地权属形态及其公正性与效率性论略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始终存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乡族共同体,个人的活动和对其土地和财产的支配是存在的,但私人的土地权利受到乡族共同体的限制和支配,这在私人土地的继承、让渡、买卖时,表现尤为明显。如存在“产不出户”,“先尽房族”,等习惯 。宗族乡里对个人的这种干涉,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传统的沿袭,而是由于乡族共同体对私人土地拥有某种权利才能办到的。
  私人土地产权的残缺性还表现在,如果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危及到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帝王可以采取非常规的措施,如采用严刑峻法来抄没豪强地主的土地和家私,这种行为由于在传统中国社会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所以例子也不胜枚举。豪强大户的形成不仅仅在仅仅上减少了中央政权的财政收入,也在政治稳定上构成威胁,历代统治者都对此心怀怵惕,千方百计地采取相关措施来遏制这股势头,在清代,统治者希望不触动封建土地产权制度的前提下,调整田赋和徭役征收制度,从而遏制地方豪强势力的恶性膨胀,夺回土地和人口的收益权。清雍正年间,实施“地丁合一”,“使条鞭、两税之法重映” 。具体言之,即摊丁入地将原丁役银平均摊入地亩计征,这样的丁役税均之于田,可以额外多取,而摧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 。这样就改变了“丁自为丁、地之为地”得地丁分征,丁役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状况,使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役银,而且以后新生的人口皆为无赋之丁,徭役作为一种独立的税收从制度上取消了。这次改革清除地表明:中央统治者首先从自身的财政利益出发对因土地兼并、人口流亡而崩坏的田籍进行清理,然后确定一个必须保证的中央财政收入基数,赋役改革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有坚实的纳税基础。但在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以得有豪强兼并者为苟免逃亡,起死回生之计。田不尽归之豪强不止,而天下之乱,且不知所极云。”的状况(王夫子语)。这也说明终清之一代,土地兼并一直不是十分严重的原因。但是,另一方面这也强化了中国是的小农经济形态,人口的增长与土地日益细零化以及地权层次分割过多和单一农业均导致中国的经济结构异常脆弱,极易受到天灾人祸的侵袭。例如:自19世纪中期起,叛乱殃及长江领域、淮河流域,以及中国西北、西南和南部的许多地方。最严重的天灾发生在华北与西北。在这些地区,1876-1879年间的连续大旱耗尽了仓储,迫使农民到处寻找食物。因营养不良和迫于饥荒而死亡者也日益增多 。另一方面,满清统治者虽然也将经济作物种植和手工业视为理想的社会秩序的一个内容来倡导,因为这些活动能够促使政府享有商品经济所带来的税收利益。但仍然通过许多政策,力求维护小自耕农阶层,将其作为社会的主体,从而避免或者更精确的说是减少了依靠精英阶层作为国家和农民的中介。其用心与作法显然是专制技巧与统治手腕日臻纯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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