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国际私法的渊源也不应再局限于冲突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统一实体私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使国际私法的渊源不断丰富,不但包括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规范,而且还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私法渊源的充实只是表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在不断丰富,但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只应主要是冲突法部分,即传统的小国际私法的内容。综观各国国际私法的成文法典,也都主要是以冲突规范为主,包括若干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规范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等等。在我国,尽管目前大国际私法的观点在学者中占主流,但具体在国际私法的中国立法上,多数学者还是赞成应以小国际私法的范围作为主要内容,主张只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广义的司法协助三部分为宜。[13] (P.107)而且国际私法典只是国际私法渊源的一部分,称其为国际私法典并不意味着其应包括国际私法的所有规范。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国际私法也开始引起重视。因特网是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的网络空间。但是,它并非完全独立于现实的物理空间,而是后者的延伸和补充,两者存在明显的共生关系。由于从事网上活动的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控制之下,许多网上活动的标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不同国家,随着网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它必然影响到各国的利益,国家便会对这些活动作出反应,加以调整。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并没有消除人们对秩序的渴望,当网上活动的效力扩及现实空间时,网络纠纷必然大量产生,这同样要求法律的调整。[14]网络法律冲突主要集中在跨国侵权、知识产权以及电子商务三个方面,而它在连接点、法律选择方法、准据法、管辖权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则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关键在于因特网并不是一个完全脱离现实空间的虚拟社区。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方法是对现有法律进行适当改革,发展出一些新的规则。具体在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层面上,笔者认为,考虑到网络法律冲突的特点,可以在先相关内容上适当增加有关调整网络法律冲突的规则,也可以在国际私法典中单独制定出调整网络法律冲突的篇章,以补充现行国际私法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而带来的缺陷。
四、 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念:主权优位?国际社会本位优位?
从国际私法的起源来看,它是在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以后,以解决不同国家或城邦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为根本任务的。最初,主权者根本不承认外国法,此时冲突之解决方法是一概适用内国法。后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开始发展,在日益频繁的民商事交往中,各主权国家意识到如仍坚持只适用自己的法律,市场活动就无法维持,因而各主权者不得不考虑改变对待外国法和依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态度,渐渐注意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就相互冲突或抵触的外国法作出选择,从而开始产生国际私法。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国际私法从一开始就未能摆脱“主权优位”的观念的束缚,即主权者在通过立法或司法途径解决法律冲突时,总是努力选择自己的实体法,减少或排斥外国实体法的适用机会 。[15] (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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