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出了问题,政府必须依法从管理的根本上找原因,而不能以传统行政模式的那种“一刀切”、“一锅端”的方式搞运动式的检查、整顿。这种“运动式”的行政行为,看似严肃认真,极为重视,其实是一种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治理效果,而且会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把握安全交易的法治预期,从而丧失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陷入困境。
(四)廉洁——确保政府行为公正、高效、规范的前提条件
一个公正、高效并按法定规范运作的政府,必须同时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公正、高效、规范的价值取向要求作为市场准入、市场通行、市场出局裁判者的政府,必须廉洁奉公,不能以腐败去牺牲公正、换取高效、破坏规范。不廉洁就无公正可言,不廉洁的高效势必损害公正,损害政府权威,最终导致政府管理行为的无效。腐败也必然会违背规范,产生无法可依的行政行为或是省掉必要的法律程序,从而损害公平竞争。有些腐败带来的高效就是在违背基本程序规范的情况下实现的,这种违背规范的高效是一个处在市场法制社会中的政府绝对不可取的。
二、政府行为如何实现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价值取向
(一)将新价值取向融入行政立法中,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使之成为全体公务员的坚定意识和最高价值观
在市场法制社会中,政府行为准则必须是法定的,只有一个“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而不能去追求法制之外的所谓“公正”、“合理”标准,这是WTO法律体系框架最根本的要求。因此入世后,政府应发挥其立法职能或向权力机关建议,将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价值理念融入到行政法制规范之中,使政府行为所追求的这些价值目标均有法可依,它们是法定的规则和要求,而不是政府或其首脑人物所任意倡导的某种主张。
入世后政府职能最重要的转变,就是其职能必须通过设定规则来实现。政府行为的公正、高效和廉洁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依法执行活动中,不能以脱离规则的公平道德和效率观念来对抗法律规范。公正是一个具有很强意识性、道德倾向性和较大弹性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根据道德认知的不同,比较随意的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标准;但在国家管理活动和政府行为中,公正必须由法律赋予其统一确定的内涵,政府不能根据其首脑人物意志、不同地区或短期的所谓实际情况而随意适用公正标准。如果政府从全局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公正的理念出发,确实需要适用新的公正标准,那么它必须通过立法或法规修改将其纳入到法制规范之中,使其“合法”化,做到“名正言顺”,而切不可去随意施行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公正”行为。
(二)加快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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