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协会的年度预算,包括共有财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费用,重大维修和改建的费用,特别费用和扣除为后备基金,也包括为了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目的的开支;
在通过的年度预算的基础上依照他的分摊份额规定每个住宅所有人所应支付、征收、付清的数额;
完成工作和向成员提供服务。
协会在支配资金和实物的范围内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限。协会有权:
利用银行资金;
拥有处于共管下的房舍;
依据合同向为协会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人转移实物和资金;
向商业组织或非商业组织、公民出售或转让、交换、出租设备、器材和其他实物,如果他们已经磨损或者无形老化(изношены или морально устаретъ),也可以依照协会基金资产平衡表注销(списыватъ с баланса фонда )之。
在不侵害住宅所有人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协会可以:
向任何个人或者数人提出使用和限制使用(役权сервитут)共用财产的客体;
依据城市建设规范和规则按照规定程序同时拆除加高或者是不拆除加高、改建其所属的共有财产的客体或住房;
获得永久性使用或者购买地段以进行住宅建设、建造合理的和其他的建筑物以及进一步的利用;
依据城市建设规范和规则在相邻的或划出的地段上自建房屋;
实施其他行为和缔结符合协会目的和任务的合同。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住宅所有人协会的义务:
保障履行联邦法律《住宅所有人协会法》、其他立法和法律文件也包括协会章程的要求;
履行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保障处于共管下的共有财产的卫生和技术状况;
在规定的条件下依规定的方式保证维护协会全体成员占有、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在住宅所有人之间划分为维持和维修共有财产而支出的花费;
追究危害和阻碍住宅所有人实现对处于共管下的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处分权的第三人的行为;在法律、协会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住宅所有法律关系中也可在与第三人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代表协会成员的利益。
为了达致建立协会所秉持的目的,它有权从事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活动。
协会可以从事以下种类的经营活动:
对处于共管下的不动产的照看、使用和维修的管理;
建筑附加房舍和共管下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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