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区分建筑物管理团体立法研究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区分建筑物管理团体立法
【全文】
在我国住宅市场也即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今天,对区分建筑物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对这个问题有很多观察的角度,本文仅从介绍俄罗斯区分建筑物管理团体立法的角度,为国内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一种资料和参考。
住宅所有人协会—自主的法律组织的法人形式
依照得到俄罗斯联邦总统支持的俄罗斯联邦2001年-2003年的公共住宅产业改革的观点,在俄罗斯住宅所有人协会将成为绝大多数的多套住宅 房屋的管理方式。
住宅所有人协会(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обственников жилья )是非商业性组织,是住宅所有人为了共同管理和共同保障对整个不动产财产综合体的利用,占有、使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而联合的方式。
共管组织权(право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кондоминиум)既属于自然人也属于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内的法人。
处于共管(кондоминиум)下的财产应理解为统一的不动产财产综合体,包括地基和坐落其上的住宅建筑物,其他的不动产客体,其中可以划分为用以居住和其他目的的几个独立部分(例如,安置商店、工作室[ателье])并属于公民或者法人(住房所有人[домовладельцы]),而其他的部分(共有财产)属于他们按共有份额所有。
为一个以上的住宅所有人服务的楼梯、电梯、走廊、屋顶、专门的楼层和地下室,以及位于住宅内外的且为一个以上住宅所有人服务的机械、电子、卫生技术设备,还有毗邻的带有绿化和完备生活设施因素的地段等都是共管的共有财产。
共管的共有财产由住宅所有人按份共有。住宅所有人可占有、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共管的共有财产。每个住宅所有人在共管的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摊份额[доля участия]),如果全体住宅所有人大会决议没有其他规定的化,依照属于他的住房的面积,按比例确定之。
共有财产的共有权的一个特点是,该共有权是直接因为公民获得具体的住房的所有权的事实而产生的。这样,买方在购买多套住宅的具体的住房时在获得具体住房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将成为住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参加者:共有房舍、支撑结构、住宅设备以及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