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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单方解除(译文)

合同之单方解除(译文)


张建文


【关键词】合同之单方解除
【全文】
  合同解除及其方式
  现代俄罗斯民事立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的旨在更加有效调整民事流转活动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就是其中之一。
  合同解除可以定义为旨在终止未被履行的(或者是履行之会带来迟延的)合同的效力的行为,因之也终止了由合同而生的在未来时间内的债务。依照实现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首先是当双方相互表明了自己同意终止在他们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时候,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有著述指出:“将依双方协议而解除合同的所有可能的理由具体化列明是不恰当的。因为他们取决于合同的种类、双方的关系、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们所面临的任务。”[1]除了在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参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0条第2款),他们依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几乎是不受限制的,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一方动议解除合同可能发生在以下诸种情形:
  1) 存在现实的合同的另一方对合同的违反;
  2) 由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的;
  3)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 在上开情形中,依照普通规则,一方就拥有了合同解除请求权。不言而喻,他也可以不使用该请求权。如果该方动用该请求权的话,他就须遵循民法典第452条第2款规定的调整规则。如果他方同意解除,解除就依双方之协议而成立。在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动议解除者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所以这种解除方式可以有条件地称为诉讼请求方式。
  然而并非总是要求遵循这样复杂的程序。有时候提供给合同方的不是解除合同请求权而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依照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单方合同解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条第3款)。在此和以下的都是指全部的单方拒绝,因为部分拒绝仅仅导致合同变更,而不是合同解除。为了使合同的效力终止,对于一方来说只须向自己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们)表明拒绝履行合同就足够了。
  法律有时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59条)。这样以来,就没有必要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2款预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或在不获答复的情况下诉诸法院。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要求诸如此类的声明,拒绝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实施一些确定地证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行为来实现。比如,如果零售买卖合同以买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商品的条件而订立,在此期间内该商品不得出售给其他购买人,买方不到场或者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实施为接受商品所必要的的行为就被卖方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96条)。还有在零售买卖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的就可确认为买方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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