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4条.对有外国一方参加的设立法人的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对有外国一方参加的设立法人的合同应适用根据合同法人应设立地国法。
第1215条.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的效力范围
以照本法典第1210、1214、1216条的规则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确定以下方面:
1) 合同解释;
2)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履行;
4) 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果;
5) 合同终止;
6) 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1216条.对债权转让所应适用的法
1.对在最初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协议所应适用的法依照本法典第1211条的第1和2款确定。
2.债权转让的准许、在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的条件以及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的问题,依照对债权成为转让的对象的法确定之。
第1217条.对因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所应适用的法
对因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从法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实质或者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结论的话,则适用因单方法律行为而承担债务一方的居住地国法或者主要活动地国法。
委托书的效力期限和终止依据依照委托书授予地国法确定。
第1218条.对于利息支付关系所应适用的法
就金钱债务的利息的抽取依据、计算方法和数额依照对相应债务所应适用的国家的法确定。
第1219条.对因损害而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
1.对因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适用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的行为或其他情形发生地国法。在由于该行为或其他情形损害出现在另一国家的,如果致害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在该国出现的,可以适用该国家之法。
2. .对因发生在国外的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是同一国家的公民或法人的,则适用该国之法。在如果该债务的双方不是同一国家的公民,但是在同一国家有居住地的情况下,则适用该国之法。
3.在招致损害的行为完成后或其他情形出现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该因损害产生之债适用法院地国之法。
第1220条.对因损害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的效力范围
在对因损害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方面:
1) 人的承担损害责任的能力;
2) 责成不是侵害人的人承担损害责任;
3) 责任的依据;
4) 责任限制或责任免除的依据;
5) 损害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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