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法的反致在适用俄罗斯法,确定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第1195-1200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第1191条.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的时候,法院依照在相应的外国国家中的正式解释、适用实践和学说查明规范的内容。
2.为了查明外国法规范的内容法院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在俄罗斯联邦内外的其他有权机构或组织要求协助和说明或者吸收专家参与。
案件的参与者可以提交其引以为自己请求或反驳的依据的确认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文件,和以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这些规范的内容。
就与双方所实施的经营活动相关的请求,证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负担可以由法院分配给一方。
3.如果外国法规范的内容,虽依照本条采取了措施,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查明,则适用俄罗斯法。
第1192条.规范的适用
1.本编的规则不损害俄罗斯联邦立法的那些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它们因为在强制性规范中指出或者由于其特殊意义,包括为了保障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独立于所应适用的法调整相应的关系。
2.根据本编的规则在适用任何一国的法时,如果根据该国之法这些规范不依赖于所应适用的法应当调整相应的关系,法院可以注意与该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强制性规范。此际,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些规范的意义和特点,以及适用或不适用之的后果。
第1193条.公共秩序的预先保留
依照本编规则应当适用的外国法规范,在适用之的后果明显违背了俄罗斯联邦法律秩序的基础(公共秩序)的特别情况下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适用俄罗斯法相应的规范。
不能仅仅基于在相应的外国国家中其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或者经济体系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或经济体系相异而拒绝适用外国法规范。
第1194条.报复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规定对于那些在其国家中对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非财产权利有特别限制的国家的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以答复性限制(报复)。
第67章. 在确定人的法律地位的时候所应适用的法
第1195条.自然人的属人法
1. 该人所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为自然人的属人法。
2. 如果一个人在拥有俄罗斯国籍的同时还有外国国籍,则俄罗斯法即其属人法。
3. 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地,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4. 在一个人拥有数个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其有住所地的国家的法为其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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