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 国际私法(法律文件译文)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国际私法
【全文】
2001年11月26日 第146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国家杜马2001年11月01日通过
第六编 国际私法
第66章. 一般规定
第1186条.对有外国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的确定
1.对有外国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的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权利的客体在国外,所应适用的法在以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第3条第2款)和在俄罗斯联邦被承认的习惯的基础上确定之。
国际商事仲裁所应适用的法的确定的特殊性,由国际商事
仲裁法规定。
2. 2.如果依照本条第1款不能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则适用与该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具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3. 3.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对相应的关系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则排除在冲突规范的基础上确定对完全由此实体规范调整的问题所应适用的法。
第1187条.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对法律概念的评价
1.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对法律概念的解释须与俄罗斯法一致。
2.如果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要求评价的法律概念,不为俄罗斯法所知或者所知晓是在另外的词汇意义上或是有其他内容不能通过依照俄罗斯法解释而确定,则在对其评价时可适用外国法。
第1188条.对具有多个法系的国家的法的适用
当所应适用的法的国家现存数个法系时,适用依照该国法所确定的法系。如果不能依照该国法确定,应当使用哪个法系,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系。
第1189条.相互性
1.外国法应当在俄罗斯联邦适用,不依赖于在相应之外国国家中对于此类关系是否适用俄罗斯法,法律规定对外国法的适用以相互性为基础者除外。
2.在适用外国法取决于相互性时,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推定其是存在的。
第1190条.反致
1.任何依照本编规则而对外国法的适用应当被理解为是对相应国家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的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