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对俄国革命的命运的预言
张建文
【摘要】俄国十月革命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革命最终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但同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并将它导向新的方向。俄罗斯社会主义法系的命运之所以被伯尔曼先生言中,是因为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是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一部分。
【关键词】革命;西方的法律传统;同质论;异质论
【全文】
据《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中文本译者们说,该书是作者从1938年开始写的,到1983年出版,时间跨度长达45年之久,在这本书出版之时,苏联当时还是作为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煊赫地屹立于诸民族之林,与美国争霸天下。从法律的角度看,苏维埃俄国在伟大无产阶级导师列宁的领导下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然而该书的作者已经用他深邃的目光穿过历史的隧道惊人地预言:“剧烈革命的周期爆发并无碍于西方法律的历史性,这种革命最终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但同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并将它导向新的方向。”[1]在该书出版后8年也就是1991年12月25 日,随着秒年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重新获得了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实行了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面转轨,俄罗斯联邦的政治理论、经济理论、军事理论和法学理论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学理论领域里较之原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巨大变化表现在:1、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2、否定前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3、承认和接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4、宣扬或传播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5、主张多元的法律观。[2]伯尔曼先生的惊人预言似乎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活动效应,然而他的对西方革命(包括对俄国十月革命)的精辟的论述却极大地帮助我们如何看待那在整个前苏联地区和东欧地区的似乎已经成为过去的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革命和那些被许多人为之激动并狂热地为之献身的事业。
一、法律的角度审视俄国革命:俄国法律的革命
伯尔曼认为在西方对西方法律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伟大的革命”有六次,其中三次是俄国革命 、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第四次革命即英国革命(只有在到1688-1689年的时候才能开始称做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德国的国内革命),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格列高利教皇革命。然而对于革命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作者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只是用近乎诗一般的含义和形式的句子向我们描述他的思想世界里的革命的含义,明白革命的含义能够有助于我们理解作者所谓的六次伟大的革命意义。作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