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国有没有三权分立?
谢鸿飞
【全文】
这个问题比“一个针尖上能站多少个天使?”容易多了。《圣经·歌罗西书》载,无论天上的,地上的,都属上帝所有,摩西十诫中也将不事奉异神列于首位,其他许多记载也表明,在天国,神是至高无上的,不存在三权分立。
而美国宪法恰恰是以三权分立和人权保障为中心的。既如此,要探讨美国宪法的神法背景多少会有些徒劳无功,因为天国不存在可供人间“分有”或“摹仿”的相应理念。 但爱德华·S·考文教授的长篇论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仍作了令人信服的尝试。只是在叙事策略上,他使用了“高级法”(higher law)这一指称不甚明确的词,而未径称“自然法”或“神法”。评论者一般认为,“高级法”与“自然法”是同义语,至少也有某些“家族相似”。尽管从整篇论文看,考文教授花了很多笔墨用于追溯从狄摩塞尼斯到加尔文·库利奇以来的自然法传统,但是,其间也涉及到大量的神法思想。因此,我将“高级法”理解为自然法与神法(如果二者能区分开的话)的混合法。
论文的大部分篇幅都在探讨“高级法”与英美法律传统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探讨美国宪法与“高级法”的勾联之处不多。但正是在对前者的阐释中,美国宪法“半人半神”的起草者的“高级法”思想地图历历可见,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也得以凸显。论文沟通 “高级法”与美国宪法的核心问题是:美国宪法制度何以没有确立立法至上原则?这或许是论文中最精彩的部分,而且也触及了美国宪法的灵魂。而且,立法权如何安置也决定了三权分立和人权保障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因为正是直面人性中的“激情”(Passion)与“理性”(ration)的对立(最早触及这一问题的可能是苏格拉底的“战场”隐喻),才会有对权力的焦虑,才会有对个体人权的尊重(这种尊重仅仅基于人的肉体存在这一事实,而不是其他),个体也才可能象安提戈涅一般,诉诸“高级法”以捍卫自身作为人的尊严。
考文教授最后的结论是,正是美国宪法使“高级法”恢复了青春活力,使它进入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代,“查士丁尼时代以来人类法学上最高级成果的时代”。反过来说,也正是“高级法”,才使美国宪法成为今天其所是。
在我看来,这篇论文给我们最深刻的启迪是:关注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从经验上说,在新政权建立伊始,国家是非常关注合法性的,但在政权稳定后,各种制度安排成为内生变量时,国家对合法性的问题多少会有些淡漠。我们知道,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与大陆理性主义启蒙传统一脉相承,理性、民意取代神权、王权,成为法律的合法性根基(哈贝马斯进一步认为,合法性的证明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于是,人不得不代替上帝、替代传统,靠自身的能力承担赋予法律合法性的任务。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凯歌高进,“理性”逐渐堕落为工具理性。而且,在晚期(high或late)资本主义时期,工具理性极度膨胀,价值理性逐渐萎缩。法律的合法性根基成了“合法律性”(legality)。这引发了哈贝马斯所称的“合法性危机”(the crisis of legitimacy),无论是在自由主义国家时期,还是向福利主义国家迈进时期,这一问题都是国家挥之不去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