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契约自由”一词被广泛用于描述十九世纪契约法的原则。例如:《二十世纪契约法》傅静坤 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二)上》(台)郑玉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63页;《民事法律行为》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刘星 著,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等等。
《外国法律制度史》林榕年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见《
合同法新论 总则》,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
合同法原理》,李永军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German Private and Commercial Law, Horn.Kotz & Leser, Clarendon Press.Oxford 1982.P.87.
《自由主义》霍布毫斯,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页。
“从十九世纪西方各国的民法内容来看,立法仅对合同行为规定了极有限的强行法规则,对合同内容几乎未加限制。”参见《民事法律行为》董安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同时,古典契约法也大体采用了契约形式自由的原则。参见《
合同法原理》,李永军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民事法律行为》董安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参见《
合同法新论 总则》,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219页。
“美国合同法的当前发展趋势”罗纳德 波斯顿,载于《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一期,第73页。
例如电力、邮政、煤气、铁路运输等公共服务事业对顾客提出的缔结契约的要约,无重要事由不得拒绝;再如,对从事公证人、医师、药剂士、律师等职务的人,由于其职务具有公益性,因此不得滥用其职务,拒绝他人正当的缔约要求。参见《
合同法新论 总则》,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麦克米兰经济学辞典》戴维 W 皮尔斯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75页。关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各种说法大同小异。例如,萨缪尔森与诺德毫斯在其第13版《经济学》中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价格、市场、盈利和亏损以及激励的机制,它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转引自《市场机制作用与理论的演变》萧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参见《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易宪容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