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析“契约自由”

  尊重契约自由,就是相信市场的选择;保障契约自由,就是捍卫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理念。契约自由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自身演变的内在规律,体现了传统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在现实世界中,所谓“完全竞争”、“理性人”、“帕累托最优”都不可能绝对实现,因此无论在哪种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干预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在“传统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力求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契约也享有较高的自由;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力度的加强,对契约的干预也随之增大。
  契约自由之所以要受到限制,与契约本身的固有缺陷有关。那些“假如可强制履行,就能理想地实现当事人目标的契约”被称为完备契约[29] 。完备契约是有效率的契约,但它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模型,它的成立有赖于个人理性和市场环境两方面的假设。其中个人理性假设包括:稳定的偏好,受约束的选择,最大化;市场环境假设包括: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契约伙伴,零交易成本。[30] 一旦这些假设动摇,“契约失灵”现象就会出现,完备契约的泡沫就会破灭。因此,契约法的很大精力都被用来对付不完备契约的挑战:一方面“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更完美”[31] ,例如大量被认为是契约的默视条款的法律规定,一旦当事人没有在契约中明示排除其适用,这些规则便自动成为契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要“有选择地而非严格地履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契约条款”[32] 。而正是后一点,构成了对定约自由的限制。
  在定约行为方面,欺诈、胁迫等行为将导致另一方或者无法获得充分信息,或者在被强制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效用最大化的决定;在定约结果方面,内容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契约将导致不利的第三方效应,而形式上过于随意的契约则“可能会使当事人成为自己轻率或对方欺诈行为的牺牲品”[33] 。这些都将会影响到契约的完备性。
  而“肯定性的成约自由”之所以得到了比其它类型的契约自由远大得多的保护,即在于其本身并不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备性。造成不完备契约的根源不在于“缔约以及和谁缔约”的决定,而在于“和对方缔约”的过程,因此国家只需以行为能力制度对“肯定性成约自由”加以微调,而将重点放在对定约自由的规制上。而“否定性成约自由”尽管绝对“不会”造成“不完备契约”,但可能“会不”生成“完备契约”。因此,当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否定性成约自由的滥用可能危及到社会稳定、竞争秩序等社会利益时,国家的干预就在所难免了。
  四、 契约自由衰落否?
  然而,对契约自由从较少限制走向较多限制,是否就意味着契约自由在走向衰落呢?恐怕未必如此。
  首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尽管在具体形态上的确有所增多,但在原则上却没有太大变化。具体而言,作为对“肯定性成约自由”的制度性约束,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长期以来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定约行为自由”的限制原则——诚信,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也都一直保持相对稳定;至于“定约结果自由”,其对形式方面的要求或者大多只具有证据上的意义,或者只是作为例外情况由法律特别规定,[34] 另外契约内容的“禁区”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大幅扩张了,但在原则上,“不违反公序良俗和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却始终一以贯之,变化的只是将这些原则适用到特定社会条件所产生的具体限制类型而已。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法律对格式契约的限制[35] ,所沿用的仍然是 “告知义务、诚信、误解、显示公平”等传统话语。就“否定性成约自由”而言,“强制承诺”规则也基本保持不变,尽管强制缔约的形态增加了,但无论是“内容型强制缔约”还是“对象型强制缔约”,其适用范围都很有限,并受到了严格控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