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这样限制的原因在于,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与公民的居住自由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又称“居住处所不可侵犯权”,其首先是指公民的居住处所不受无故侵入,而且包括不得干扰公民对生活场所的正常使用,如不得在屋内窃听室内的谈话等;居住处所不受非法搜查而且居住处所的物品也不得任意搜查和扣押以及不得非法查封居住处所等。居住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为各国宪法所保障的一种基本权利。这一权利源于普通法原则的传统,当时就有“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的比喻。后来美国于1971年通过的
宪法第3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居住自由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和平时期,非经户主的许可,不得在任何民房驻扎军队。在战时,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亦不得在民房驻扎军队。”在事关国家安危的国防问题上,美国宪法都表现出了对公民个人居住自由的极大尊重,表明了这种权利在立宪者心目中的重要性。而且,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他们也倾向于对居住自由作广泛的解释。所谓居所,不仅包括公民自己的住宅,而且包括暂时居住的旅馆、宿舍。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居住自由的规定和保护就是这样一种
宪法理论的体现。
那么为什么居住自由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在诸多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呢?
其实,在蛮荒时代,人类处于群居的状态,那时候不要说什么居住自由,就是连最基本的生命都没有保障,猿人们迫切需要群集的生活以在客观上抵御来自外界“恐怖力量”的侵袭以及在主观上消减内心对于这种侵袭的惧怕。特别是在黑漆漆的电闪雷鸣的深夜里,相互的依靠或许会使得当时的远祖人类有些许的安慰。于同一山洞里抵足而眠或更甚者相拥而睡就是这样条件下的一个不得已之选择。一系列的比如母系氏族制度等都是这样一种选择的配套制度体系环节。但随着初民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观念的出现,这样一种群居的状态就使得私有财产的界分变得非常困难——说不清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这种状态必然导致混乱。这种混乱状况的矫正迫切需要一个存储的边界,地域意义上的家庭居所就在这个意义上发挥了其边界的功能。对于私人财产的维护就成为对于家庭居所边界的防守,也在这个角度上,每个人的家成为了其自己的一座城堡,里面储藏着他的光荣财富并且抵御着由此财富而导致的潜在的人身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