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进屋搜黄碟与公民居住自由
石明磊
【关键词】居住自由
【全文】
近来一段时间警察进屋搜黄碟这段新闻很引人注目,也有众多的评论出台。这一问题能够被提出并且能引起市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表现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已经大大增强。因为,如此的现象在陕西省延安万花山这一对夫妻有此遭遇之前早在“黄片时代” (比较早的时候尚没有影碟机,只有放像机,因而内容载体就表现为“片”的形式)就广泛存在。早就听朋友说,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时候,他们地方的警察会随时拉闸停电,这样正在观看的“黄片”就会卡在放像机中拿不出来,然后警察们就可以对其怀疑的或者被举报的家庭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放像机中的黄碟就对此户主进行处罚。在这其中的搜查,有的依法办理了搜查证,有的则只是性情所至任意所为。我们暂不说已经办理了“合法搜查手续”后的进屋搜查“黄片”、“黄碟”的行为是否适当,因为这种行为毕竟还披着合法的外衣。就谈那些没有依法办理搜查手续,没有取得合法搜查证件的行为吧。因为从新闻内容来看,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在进入其所搜查的居民家的时候并没有履行合法的搜查程序。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搜查公民住宅的行为是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的。首先,1982年
宪法第
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
宪法上确立公民住宅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下,我国的
人民警察法又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必须不仅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在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由此看来,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我国特定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行使,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