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本案出现的问题5就这样得到解决了,一种政治任务似乎压倒了法律的正义。本来,关键的问题2和问题3取决于尸体解剖与鉴定,公安部信访办也的确主持进行了解剖,可是,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给公安部信访办的答复(1999年9月13日)中称,“由于该火灾发生在1997年,至今已有两年多了,对于保留这么长时间的气管、肺叶这类尸体样品,我中心从未进行过研究与鉴定,所以,我中心不能对贵办和哈尔滨消防支队送检的这些样品进行鉴定。”鉴定已不可行,而尸体也已经被强制火化,根本不可能采取别的方式作更进一步的工作。案件最初的疑团依然未解。面对这一切,不知周起财作何想?不过,也许有必要提出一个当事人本身并未提出的问题(至少材料表明其未提出):如果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不能进行鉴定,那么,是否意味着保留两年多的气管、肺叶样品已不可能进行鉴定?若确实如此,紧接着就可能会出现又一个法律问题:
6.公安机关迟迟未进行尸体解剖和鉴定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应对造成尸体样品无法作鉴定、案件无法查实的后果负责?
要解答问题6,必须清楚以下两个次一层级问题的答案:①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若死者亲属请求进行尸体解剖,公安机关是否有义务进行;②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请求后多长时间内开始尸体解剖和鉴定。现今法律并未就这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就制度运作的惯例而言,公安机关通常会应死者亲属请求做尸体解剖和鉴定,一般民众也都有一种信赖期待;而且,诚如上文所说,此项工作乃公安机关所垄断,其没有理由拒绝提供这项公共服务。至于期限问题,虽然法律未规定,但法律原则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职责的,因为我们难以想像立法者会纵容无限期推脱职责的滥用职权行为。而就本案具体情形来说,一般常人都会认定: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远远超出合理期限。因此,无论是为了维护制度运作的惯例,保障普通公民的信赖利益,还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合理行使其职权,我们都应该认定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表现——迟迟不进行尸体解剖和鉴定——是滥用职权。
司法独立话题重提
结合以上对本案所涉六个法律问题的讨论,我们再回归到文章的主题:如何解决权利救济渠道的多极化给个体当事人带来巨大投入的问题,从而设计一种更加尊重个体生命的制度安排。
上文已经阐明,周起财主要关注的是问题2和问题3,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非其个体能力所及,需要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在我们的制度框架内,公安机关是唯一担负此项职责的机构。于是,周起财寻求权利救济征程的第一步是也应当是向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请求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鉴定。那么,如果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职责——正如本案所发生的那样,当事人下一步该怎么走呢?周起财实际上是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确实,根据制度安排,这两个机构都有权对南岗区公安分局进行监督。需要提及的是,目前,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规范化程度较低,而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最为规范化的当属行政复议制度。不过,就本案特定问题看,这里存在一个技术性问题: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进行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鉴定是否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内?(这个技术性问题下文还将详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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