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认为,虽然周起财为实现其一种权利期待,耗费了巨大资源向十几个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其内心的焦虑与愤慨,但如果不存在这样多级化的权利救济渠道,周起财的声音就可能淹没在最底层。例如,假设周起财没有向哈尔滨市人大以“陈尸”这种极端的表达方式相威胁,假设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广遂未作批示,道里区法院可能还会迟迟不敢开庭审理周起财诉哈尔滨市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案件;假设周起财不向中办、国办以及公安部这些中央层级的机构提出权利请求,假设周起财最后不采取运尸进京的方式,其母亲的死因鉴定工作可能还会在时间的无止境延续中等待。这就是中国当今的现实,地方官僚利用国家机器对个体生命的压制,使得个体生命不得不重复着千百年前的抗争逻辑:告“御状”、呼“青天”、请“尚方宝剑”。
然而,权利救济渠道多极化设置在周起财案中所表现出来的合理一面,并不能证明其在整体制度安排上的必然性或正当性。因为,它不仅让个体生命沿袭着古老的抗争逻辑,而且让个体生命在这样的逻辑沿袭中承受着常人难以负荷的重担,以至于在较多的情形中导致个体生命因不堪重压而退出抗争。这就犹如一条小溪被多个渠道强行分开成几股细流,并最终在路途之中渗入干涸的土地而消失踪迹。于是,即便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零星地实现“青天正义”,但它可能会更多地纵容官僚的恶行,而且在终极意义上企求孔子、柏拉图曾经妄想的一种理想人治。难道我们就不能设想别样的制度安排,体现对个体生命足够尊重的制度安排?
若干法律问题的纯粹讨论
在对这个问题作出回应之前,我们也许应该从周起财的复杂、曲折经历中挖掘出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并想像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如何处理,从而为讨论尊重个体生命的制度安排作铺垫。
大致而言,周起财与政府的争执首先围绕四个彼此牵连的问题:
1. 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推进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建设南岗区指挥部的拆迁行为是否违法?
2. 火灾是他人故意纵火所致还是因为室内遗留火种所致?
3. 周母是他杀还是被室内遗留火种所引发的大火烧死?
4. 火灾、周母的死亡是否与政府拆迁行为有关?
单就问题着眼,无论政府方面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个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似乎不应该与火灾及周母的死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我们从常人的理性出发足以作出一个确信的判断:除非动用野蛮的火烧方式来拆迁,否则,政府拆迁行为不可能导致火灾,而如果设想政府涉足纵火,那是非常可怖和骇人听闻的。然而,案件的当事人恰恰从其母死亡的具体景象、事后在“危房改造办公室”发现嫌疑人及政府方面的敷衍、拖沓中(详见塞北雪的纪实报道),感觉到许多疑点并进而产生了火灾与政府有关的可怕推测。于是,尽管问题1也是周起财在整个寻求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始终追问的一个疑惑,但是,即便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了一种权威结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也不能由此推论政府应对火灾和周母之死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3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在诸多压力之下确实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南岗区政府和哈尔滨市推进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建设南岗区指挥部有侵权行为,并责令南岗区政府对周起财的住房给予安置,解决在拆迁中造成申请人无法居住的相关损失。(见李久霖:《从一起行政诉讼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载《中国建设报》1999年5月2日)然而,该复议决定并未认定火灾及周母的死亡与政府违法拆迁有关,也未明确南岗区政府所要解决的损失是否包括火灾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周起财的困惑没有得到解决,其对权利救济的预期也没有实现。所以,关键之处还是着落在问题2和问题3上,即查明火灾的起因与导致周母死亡的直接因素。如果不能澄清这两个问题,我们就无法判断事件的真相,无法判断火灾及周母的死亡是否与政府拆迁行为有关(问题4),进而无法判断周起财向政府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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