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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上)

  §494  因此,在Pound v.Hardy案中,小心地避免制定任何一般适用的规则。213它所表明的乃是一份FOB合同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取决于该合同被合理解释的具体情况。据此,若适用‘严格的’定义,尽管在商务上不尽合理,合理性或商业效率仍必须优先。也即:
  “……该判决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一种急需的灵活因素,引进FOB销售法律中,使得它能够按照商业实践得以发展。”214
  因此,每一个案取决于其特殊的情况,据此应当作出必要的推论。
  不过,在国际销售中,认为买方承担取得所需的任何出口许可证的推论,通常需要某些解释。
  显然,在美国同样如此,正如下述:215
  “虽然美国各法院已判决在FOB合同下,通常是由买方而非卖方承担获取出口许可的责任,不少案件涉及美国买方与美国卖方之间,在美国境内交货的交易,216最近,一家美国法院解释卖方的陈述:他完全理解取得出口许可,是一项他应承担的绝对义务,而不仅仅是谨慎尽力的责任。”217
  §495 在Banking & Trading Corporation v.Reconstruction Finance Corperation 218案中,卖方承担取得出口许可的责任,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出口规定,被判决违约。在该案中违反出口规定将使货物(原产地为印尼的橡胶)有被荷兰海军扣押和没收的风险,因此,法院判决“在此种情况下,装运橡胶不能有效地构成交货。”219确实,买方没有义务接受在履行地有缺陷的FOB合同下的交付,历为若按照装运地法律是不合法的或非法的,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交易非法。
  十三 出口税
  §496  在H.O.Brandt & Co.v.H.N.Morris & Co.Ltd.案中220确立的规则,仅在有关交付地方面,旨在将FOB合同与普通的内销合同区分开来,也常被适用于出口税的责任问题。221这与商业实践背道而驰,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不符,在早期版本中规定:“卖方必须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任何税.费用或由于出口所征收的费用。”222这也是苏格兰Session法院,在Bowhill Coal Co.Ltd.v.A.Tobias223案的观点。该争议涉及一份苏格兰卖方与德国买方之间买卖煤的FOB合同。签定合同后,对于出口煤的销售,每吨征收一先令的出口税。买方极不情愿地支付了该项出口税,随后要求卖方偿还该税款。法院判决(Young勋爵持异议)出口税应由卖方承担,因此买方获胜。该判决与Brandt案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相关法规的文句,在该案例中指1901年的《金融法》,不过该法院的部分推论还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Trayner勋爵说:
  “该法规对外国人未课税——仅对其臣民课税——或对国王管辖的财产课税。若有必要坚持该出口税应由出口商承担,我认为可以说为支持此种观点,卖方才是出口商。卖方根据一份规定不得在任何国内港口交货的合同,将他们的煤运送至国外。那完全是境外销售。”
  §497  但是在同一案件中,Young勋爵224对该主张持异议,根据一份FOB合同,在煤能够被装船前,应由卖方支付到期税费,简言之“现在我不能同意那甚至是合理的主张”以Bowhill案之判决,基于前述Trayner勋爵的主张的设想为根据,并未出现将其与随后的一个同样适用该法的英国判决相协调的问题,该判决认定FOB合同的买方,有义务支付此种出口税。225因为在该英国判决中,争议源于一起国内销售,英国的买方是货物的出口商。另一方面,美国在Krauter v.Menchasatorre et al 226 案中,判决遵循推测的Brandt v.Morris案确立的规则,应由外国的买方支付所有的出口税费,因为按FOB合同条件是在船上履行交货义务。质言之,卖方对此后附加的或独立的(出口)阶段产生的任何有关责任已没有义务,虽然在紧迫的情况下,他实际上承担着提供船舶的进一步义务。
  §498  在后面这个案件中,买方起诉卖方,因其未能装运西班牙橄榄油,卖方拒付橄榄油的出口税。纽约州高级法院作出的上诉审判决称:
  “应考虑的主要问题乃是,买方是否应支付履行合同的出口税。依我看,十分清楚……支付履行合同的出口税之义务归买方。交货地是在Seville离岸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时转移。届时卖方的义务已终止。实际的出口税是买方自己的事。买方的律师似乎主张未支付此种出口税费,这些货物不能被装上船……出口税是一种对实际出口的货物,对实际离开该国的货物征收的税款,似乎应由将这些货物带出国的当事方承担,在本案中,买方正是此种当事人。货物装船后,在Seville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买方应当支付出口税,正是买方准备将货物运往国外。买方的抗辩主张似乎认为应由卖方装运货物。这是一种一般的表述,仅仅意指卖方应将货物装上海船以便运送。
  “不过,如果我们假设化验室不能装上船……我们仍持应由买方支付此种出口税的观点。在Brandt & Co.v.H.N.Morris & Co.Ltd.案中……我认为,该案乃是一起明确的权威判例,在此种情况下,支付税款是买方的责任,即使支付该出口税是货物装船或是将货物运至码头的一项必要的前提条件,该合同仍然是一份FOB合同,支付此税款成为买方的义务,实际上,它是针对实际出口的货物的税款,卖方与此无关。买方宣称事实上是由卖方取得海船,并假定取得海船是卖方的义务,这些本应属买方的责任,因此该合同被当事双方解释为由卖方承担获取有效的船舶,及获得出口许可证的责任。然而,证据表明居住在西班牙的卖方,可以更容易做这项工作,而他们假定合同未规定的,买方获取船舶运送货物所需支付的税款,是卖方的法律义务。”
  §499  在卖方将出口税打入货价,而在订立合同后,该出口税又获减免之场合,若合同对此没有规定,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此种利益?此问题没有直接的判例,但被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Compagnie Continentale d’Importation Zurich S.A.v.Ispahani Ltd.227案中,原告按FOB加尔各答条件,向被告购买打包麻布,合同含有一条“出口按现行税率;任何变动均由买方负责。”在部分货物装船后,出口税被取消,原告要求从开给买方的信用证中,扣减该出口税额,遭卖方拒绝因此引发诉讼。Diplock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根据上述特殊条款,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500  如上所述,很明显,在卖方是出口商,且知晓货物的海外目的地,及其买方的外国住所之场合,“严格”区分FOB合同的责任通常并不合适。
  因此,在绝大多数对外销售中,卖方也许对源于装船和出口货物的任何要求有最低限度的履约责任。他必须承担由于出口货物按离岸交货(FOB)由国家课征的税收和费用,还应负担为将货物装船所必须履行的手续所发生的花费。换句话说,买方通常仅负责货物实际装船后发生的费用,包括积载.运费和那些与货物目的地有关的责任和费用。因此,若卖方对其FOB价未增加出口和装运费用,通常并不允许其日后主张此种费用。
  十四 出口禁令 
  §501当事各方经常在合同中插入一明示条款:若卖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拒签或撤销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履约视为合同取消。若合同中没有此咱约定,而尽了合理的努力,未取得出口许可合同是否取消?有时判例认为,卖方应承担拒签出口许可证的风险。229这看来很简单,若无相反约定,强加给卖方一种绝对保证,而不仅仅是尽其最大努力的责任。230有人认为此种观点231“虽然未被所有国家所接受,但在全世界各国法院和仲裁庭的实践中,得到了相当广泛的支持。”然而,依英国法,似乎当事人通常并不承担取得某种许可证的绝对义务,而仅负有尽其所能取得许可的有条件的责任。若其努力未果,并不产生违约责任。上诉法院在Re Anglo Russian Merchant Traders and John Batt & Co.(London)(a.c.and f.合同)232案中即采纳了此种观点; Reading 子爵首席法官指出:
  “买方辩称默示的义务乃是,卖方将取得许可证以便装船,若卖方未能取得,则应支付赔偿……在订约当时及随后期间,均对铝出口实行许可证管制。若未取得出口许可证,铝便不能装船,我看不出为何法律应当默示一项绝对义务,来取得法律禁止出口货物的许可证。违反禁令的装运将是非法的,一项装船的绝对义务无法执行。我不能同意那种为了赋予合同商业效率,有必要默示卖方承担无论是否取得许可证装船的绝对义务……对本合同合理的观点……乃是卖方销售,受制于他们能够按许可证装船,他们默示承担尽其最大努力,取得许可证的义务”。
  §502  Devlin法官在Peter Cassidy Seed Co.Ltd.v.Osuustukku Kouppa I.L.233案中,表达了相似的见解。该案涉及一份以FOB赫尔辛基条件,购买一批蚁卵的合同。合同规定:“交货:一旦获得出口许可,立即支付。”卖方承认最终未能取得其有义务获取的必需的许可证。该案经仲裁后提交法院审理。Devlin法官判决:由于合同的特殊约定,卖方有义务赔偿买方的损失。不过,他补充道:若合同对有关出口禁令未作任何约定,取得任何所需的许可证的义务,乃是一种尽力而为的有条件的,而非绝对的义务。他阐述道:234
  “如果合同对有关取得许可证未作规定,显然某些条款应已默示其中。该合同依芬兰法律不能合法地履行,除非买方获取许可证。因此,关于取得许可证是谁的义务,有必要默示其中,且有必要默示一项条款,表明这种义务的性质。在本案中被认为(我认为是对的)卖方有义务取得许可证。有义务申请许可证的人,既可以担保他将取得许可,那是一种绝对保证;或他可以保证,他将尽其所能取得许可证。当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时,通常认为,确实我认为也许公道地说,几乎总是默示后一类型的保证,但是无疑地每个案件必须根据其自己的情况,及其所默示的问题,按照默示条款的通常方式加以解决。”
  §503 这位博学的法官随后查阅了一系列的判例,检查了取得任何必需的许可证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继续阐述其结论:
  “本案合同没有“取决于许可证”的规定。若有此种规定,那么我认为根据判例,问题不难解决;但在缺乏这些文句,且根本不存在此种条款之情况下,我也就有权按照本案所有的情况,来决定那种我认为是恰当的默示条款。然而,在我的判决中,确认有一个条款,该条款基于对其真实的解释,有力地支持了(买方律师的)那是本案中所含的绝对义务的主张。该条款乃是:‘交货:一旦获得出口许可,立即支付。’没有“取决于”(Subject to)这一商人们十分熟悉短语,而是‘交货:一旦获得出口许可,立即支付。”依我看,这清楚地表明,当事双方心中均明白合同下的推测,乃是肯定将获取出口许可证,唯一的问题乃是,在哪个精确的时刻取得,因为直到实际上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前,无法交付……”
  该保证并非从事一项非法的行为而是相反。因此,若出口被禁止,而获取许可证被解释为一项绝对义务,卖方的责任并非不履行一项非法行为,而是违反了他所承诺的保证,他约定申请许可证的行为是合法的,履行该项申请并不会变得非法。
  在Walton (Grain) Ltd.v.British Italian Trading Co.235 案中,合同含有不可抗力条款,出口许可证已不可能取得,仲裁员裁决: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出口许可证,该合同是一份“清洁合同”,卖方未装船构成违约。然而,Diplock法官判决,出口禁令(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提及)含有出口许可证的一般优先取舍权(general refusal),因此,卖方并未违约。假如采用了限额许可制,情形会有所不同。236
  在Czarinkow Ltd.v.Centrala Handlu Zagranicznego “Rolimpex”237案中,上议院认为,在一份销售波兰糖的FOB合同中的条款“1974年10月/11月期间波兰的一个安全港口”,(规定“卖方负责取得任何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假如在订立合同时,该规定已生效,要求取得此种许可证”未能取得此种许可证,并不足以构成适用不可抗力的理由)并没有默示在交货时提供一份有效的出口许可证的绝对义务。因此,在波兰对外贸易航运部颁布出口糖之禁令后,卖方即解除了履约责任。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万一交货因超出卖方控制的任何原因受阻,卖方可以免责,卖方不能因为他是波兰国家的一个机构而被剥夺该条的保护,因为他们作为国家贸易公司的身份,并不能剥夺他们依赖合同不可抗力除外条款的权利。
  但在Atisa S.A.v.Aztec A.G.238案中,Parker法官维持了一份裁决肯尼亚FOB合同买方胜诉的贸易仲裁裁决。认为在该案的情况下,未能供应白沙糖并不能免责。该案合同含有一项条款,规定由卖方负责任何出口许可证,若在订立合同时已生效的规定,要求取得此种许可证,未能取得任何此种许可证,并不足以成为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在订立合同时便要求出口许可,但预计不难取得。然而,后来由于政治的发展,导致拒签许可证,以致无法履行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唯一的供应商是肯尼亚政府。卖方辩称由于“政府干预”,合同已落空。但如上所述,买方胜诉。判决确认了裁决认定的拒签出口许可证,并非由于行使主权权力,而是恰当地被视为依私法行事。判决认为卖方已特别保证承担政府拒签出口许可证,由此导致他们无法合法地履行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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