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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上诉审代理词

  第三,1998年5月6日上午被上诉人不可能送达“处罚决定书”,理由已在上诉状中详述;
  最后,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上诉人事后提交法庭的六个规章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没有任何一件规定工商局对“异地进货”有管辖权,且有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有的是事后补交的;但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和规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两者内容相矛盾时,应适用新的法律,《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是新的法律,也是特别法,因此具有更高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所谓“倒卖”或“转手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事实或行为,因而根本不构成“投机倒把”。被上诉人错误适用规章,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由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始无效。上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异地进货”行为,对此应由烟草专卖局专属管辖;本案无论从“处罚决定”的效力上,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从实际送达日期三方面分析,均不存在超过起诉时效问题。被上诉人超越职权,错误适用规章,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原审法院审查不严,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判决严重不公,理应加以纠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就事实而言,除了送达日期以外,均属不争之论;就适用法律而论,表面上因涉及7个法律规章,似乎复杂些,其实只要依据宪法,根据法律,参照规章;当规章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当旧的规章内容与新法不符时,适用新的法律,应属公认的常识。
  我们丝毫不反对有关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坚决反对滥用职权、超越权限,主观随意曲解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地区、部门利益为出发点,不顾百姓死活滥罚;无可否认我的当事人违规“异地进货”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既然法律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应依法办事,依法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维护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处罚必须与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任何重错轻罚或轻错重罚都会严重地破坏法治,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长远的损害。我们相信诸位尊敬的法官阁下一定能作出理智的判断,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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