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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这里还有个执法与形势、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必须有个正确的理解。
  执行法律要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这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决不是任意出入人罪。我们的实践经验证明这旨必要的;古人也一十是这样作的。历史一再证明,不这样作就不能更好地为现实阶级斗争服务,也不能更好地为政治、经济服务。应当说,这种作法也不是我们首创的,尚古时候就已有之,且历代相沿不改,后来还形成制度,称之谓律、例并重。清朝立法者在增修《大清律集解附例》时曾明确指出:“律一成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改,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俾知遵守。”他们在讲这样作的理由时,形象地说明了道理:“律犹日星然,县(xuan)诸天壤而不可易。例则如躔度次舍之运行,或日易焉。故天道五岁而一旋。星家于是有置闰之法;律例亦五岁而一辑,法家于是有增修之文”。这种观点尽管不十分科学,但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党在各个时期的政策,与上述律、例关系是有某种雷同之处的。
  国家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朝令夕改,群众将无所措手足。党的政策有较大机动灵活性,常随阶级斗争(其中包括同犯罪作斗争)形势而变化,以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否则会犯政治原则错误。根据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制定上的差异性,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应本着以下原则行事:执行法律一定要体现政策;在贯彻政策时,则必须遵照法律。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要以辩证地把法律与政策统一起来而并行不悖,更好地发挥政策与法律的相辅相成的威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然的话,把二者对立起来,相互扯肘互相抵消力量,势必影响工作,招致不应有的损失。请同志们本此原则,善自为之。
  (二)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各地方各机关不能各行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从属于法律的法令、决议、条例、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统一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这是国家统一,令行禁止的必备条件。而政出多门,法不统一,则是社会混乱的必然原因。
  (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人民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参加国家管理,比如人民陪审制度就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依法办事,并且模范带头地遵守法律,积极主动地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人民委托的职权。就以我国政法机关和法律团体而论,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侦查破案,搞好预审,落实罪证,缉拿罪犯;检察机关则要作好批捕起诉,支持公诉,并进行法律监督,与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人民律师及其组织则要依法作好出庭代理或者辩护工作和其他有关法律顾问等事宜;国家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要依法审理民、刑事案件,兼听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辩论意见,公正判决,不枉不纵,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办案规格。公诉人和辩护人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辩论,说明理由,这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假如非要意见一边倒,那就没有公诉、辩护分离的必要了。那边意见对,按那边意见判,这里并没有谁胜谁输的问题,目的是共同的,都在于办好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定制度和人民律师出席法庭,实行辩论等制度,这是现代国家通行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意义。否则就是诉讼制度上的片面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我国执法机关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论他的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坟墓。特权思想是破坏革命法制剥削阶级思想,是我国几千年来封建官吏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思想作风残余的反映,它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相违背的,也是我国刑法所不允许的。河南新乡司法机关对包庇犯梁星三和孙俊英案件的严正处理,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典型实例,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竭诚拥护和赞扬。人民群众中存在着我国能否严格执行法律的合理担心,将会逐步解除,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将会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司法实践将向全国人民和世界舆论证明:我们中国共产党说话是算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都是要坚决执行的。这是上了我们党中央中发[1979]64号文件的。该文件最后指出: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党中央认为,有必要向全党同志敲起警钟 ,坚决刹住一切歪风邪气,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不论现在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都要给以纪律制裁;对于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一定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包庇、纵容。总而言之一句话,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执法机关则必须依法办事,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这是上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同时也是上了党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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