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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总而言之一句话,我们工作、生活中能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它是衡量我们国家是否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法律既已颁行,现在的问题是看我们能否坚决实施法律。对此人民群众期待着我们,密切地注视我们,所以党中央在(1979)64号文件中尖锐地向全党指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我们都要有足够地充分认识,只有思想上有了充分认识,然后在行动上才能跟得上,“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然则,民不重法,为所欲为,那末我国不仅社会治安难以取得根本好转,就是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难于维持。这是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非常尖锐的现实问题,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在国家经济形势还有不少困难的情况下,党中央用那末大的力量来充实政法干部队伍,健全政法机关,完备法制,培养新生力量,还不就是考虑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急追性和它在保障四化建设上的重要意义吗!
  最后,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什么叫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社会主义法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下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它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以切实作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工人阶级为首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当然我们完备法制,一定要符合时代的需要,决不能为完备法制而完备法制。俗话说:“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那也是不利于我们无产阶级的统治的。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社会治安的工作,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所谓“综合”者,我的领会就是动员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和各个方面的社会力量,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行政措施和思想工作等各种办法,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消除一切不安全的隐患,重在教育挽救不法青少年,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使社会治安来一个根本好转。
  在“综合治理”中有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于凶杀、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目前应该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特别是对于教唆犯和主犯。第一是从重,第二是从快。对于这些恶性案件优柔寡断,拖拖沓沓,他们就会继续给人民造成更大更多的危害。因而中央领导同志才讲: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我觉得中央领导同志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假若我们让坏人继续危害人民,而执法机关不依法惩罚,那还不是对人民的残忍吗?!所以如果不从重、不快处理,我们就会脱离群众,对国家对人民都不利。
  所谓依法从重,就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从重,而不是超出量刑幅度加重处罚;加重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刑罚。这里就有个领会或者说理解立法精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国刑法分则对每一种犯罪都规定有一个量刑幅度,就是说我国刑法只规定有相对的法定刑,而没有规定绝对的法定刑。为什么要有这个量刑的幅度?这里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的:其一是犯罪情节在客观上是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因此法律不能规定得太具体、太烦琐、太死;规定有适当的幅度,便于执法者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事求是地依罪判刑,努力做到罪和刑相适应,不枉不纵,不轻不重。其二是考虑到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往往会发生变化,不能一成不变。犯罪情况严重时就从重判刑,犯罪情况缓和时就应从轻发落。这种随形势定刑罚的作法,在我国历史上称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见《尚书·吕刑》)但不是时轻时重。《周礼·秋官司寇》规定得更具体:“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古人都懂得这个历史的辩证法,可有同志却说办案不宜跟形势。这是一种机械唯物论的片面观点,不符合辩证法的要求。
  所谓依法从快,就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处理这五个方面的现行案犯。这就是说:要积极、要抓紧、要细致,不应疲疲沓沓,拖延不决;但也不可草率从事,不要急躁冒失。总之,要准、要稳、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判刑的根据,必须查清楚。要戒躁戒骄,不能轻敌大意。从中央的要求:“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实际需要多少时间,就多少时间”来看,就是要积极、稳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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