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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如前所述,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是我国基本大法之一。刑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对于其它部门法,实际上处于保证的地位。有不少法律和法令都有那么一两项条款,规定严重违犯某法者,要给以法律制裁,甚至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婚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和工商税条例,大都有此类规定,以保证这些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以称它叫保证法。
  刑法既然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的核心问题,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为正确贯彻执行刑法,就不能不明确什么是犯罪。只有如此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办案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有关犯罪的定义,可作如下的简要概述:“凡是对社会造成客观危害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以此为尺度,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把犯罪行为——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社会现象,同其他一般的社会现象区分开来,以准确划清犯罪和不犯罪的原则界限。
  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在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做到这一步,必须查证落实以下“六个是不是”。这就是:
  1、被控告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发生了或者存在着;
  2、被控告的行为是不是触及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被控告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客观实际危害;
  4、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是不是有主观意识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5、被控告的行为是不是为现行刑所禁止;
  6、被控告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是不是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
  这六个方面的互相补充,辩证统一,得出一致而肯定结论的,就构成了犯罪;否则,这六项中即使缺一项,也就构不成犯罪。如果办案中忽略这六项中的任何一项,而勉强或者说凑合定罪,那就势必会发生假案、冤案或错案。
  刑罚是刑法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也须作点简要说明。
  所谓刑法,乃是国家审判机关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它可以限制、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直至他的生命。所以,刑罚是国家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它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只能有人民法院行使,也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剥削阶级的刑罚理论中对于适用刑罚的目的,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报应主义,目的刑主义和折衷主义等,以掩盖其镇压劳动者和保护剥削者的反动实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刑罚目的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了达到这个预期的目的,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应当做到:定罪准确,不枉不纵,量刑适当,罪刑相应。只有这样认真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 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更有效的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卫社会主义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严格执行,才能具体实现。因为再好的法,也不能自动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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