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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表明,古今往来一切统治者阶级在其用武力夺
  取国家政权以后,无不以极大的注意力来制定适合其经济发展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奴隶社会里周文王姬昌颁布了“有亡荒阅”追捕逃奴的法律,取得了各国奴隶主头子的支持,对于以后周武王姬发一举灭商起了重要作用。周公姬旦制礼——《周礼》,随后就出现了“成康之治”的所谓太平盛世。商鞅变法,使落后的秦国由弱变强,并为秦始皇奠定了东灭六国,统一天下的基础。汉初刘邦在肖何相国的赞助下,及时发布了“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从而争得了民心,巩固了后方,终于以弱胜强,赢得了楚汉战争的胜利,统一了中国。随后肖何等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汉朝九章律》,结果又出现了载诸史册的“文景之治”。唐朝一建立起来就着手制定法律:如高祖李渊制定了《武德律》,太宗李世民又制定了《贞观律》,结果又出现了盛唐时期的“贞观之治”。鉴于这些历史经验,明初宋濂在修订元朝刑法志中说:“自古有天下者,虽圣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史事证明它是对的。毛泽东同志生前根据既往的经验教训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我们的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在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很快将完全实现他老人家的遗愿。使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一整套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从而得到更好的治理。这既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全国人民的殷切希望与要求。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严格执行这些既定的法律了。但法律又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我们党、政、军各级领导干部在这中间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古今中外,无论那一类国家,比如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或者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也不管是那一个国家,例如朝鲜、日本、美国、法国或者苏联,都不能离开法律,特别是刑法以为治。而刑罚执行得正确与否,往往又都是一个国家的强与弱、盛与衰和一个政府的明与暗、好与坏,政治修明与否以及社会的治与乱、进与退的重要标志和根源之一。历史事实一再证明:严格执行正确的法律,乃是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大计,决非权宜措施。春秋时候晋国有个人叫曹刿在他的《论战》文章中指出:“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乃为“忠之属也,可以战”,深刻说明了办好案件,内可以取信于民,外可以战胜强敌的道理。我国历朝各代,人们都是称赞慎刑,同情轻刑,反对严刑峻法,罪及无辜,而且他们又往往把统治者所采用的刑政措施,看成他们衡量政府或官吏好、坏;清、昏的重要标志,并作为他们如何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的根据。甚至一个朝代,乃至同一个统治者,在使用刑罚上采取的不同措施,也往往总是导致人民群众的相向或相背。比如,我国隋朝的时候,当时人民对隋文帝杨坚的前后不同态度,就是由于执法不同而发生炯然变化的一个明显的例证。杨坚初建隋朝时主张:“帝王作法,尚未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因而获得了“安忍之怀”、“诛而不怒”的美名;但其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甚至“听于律外斟酌科杖”,结果又导致了人民的向背。毛泽东同志生前说:“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这是对人类历史经验与教训的科学总结。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实现并将进一步实现毛主席的这个遗愿。
  其次,我们再来讲讲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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