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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中国汉字“法”的古体写作“灋”,据《说文· 部》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 系形状象羊的独角兽,汉人王充则我它叫 (音:xiê Zhi)说它生性正直,能够别“善”“恶”。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理官,类似法官职掌的人,名字叫皋陶(音:gaō yáo),在办案中遇到疑难案件,就把这个独角神羊放到当事人原、被告面前,看它触谁,被触者为败诉。当然,这是一种传说,不足为凭。然而,这个法字和世界各国文字的“法”字,在语源上却都兼有“公平”、“正直”、“平允”、“正义”的含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观,而法或者叫法律总是同统治阶级的公平观相适应的。
  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许多不同的说法,形成许多学派,如心理学派,自然法学派等,他们尽管说法不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竭力抹煞法律的阶级性,否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制约和决定作用,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据史料和地下发掘证明,我国“法律”革创于夏朝,迄今已有四千多年,及至商朝逐渐完备。所以战国时荀卿曾说:“刑从商”。到了西周是奴隶制国家鼎盛时期,在周公姬旦主持下,编辑成一部内容丰富庞大的《周礼》,是他们经国治民的总纲领。它包括有: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和事典,不仅规定有刑罚,而且还规定有犯罪。“礼之所去,刑之所加,失礼则入刑”,即所谓“周寓刑于礼,不制刑书”。从这个意义上看《周礼》即相当于法。后来,穆王时又制定了《吕刑》,相当于现今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但都不称法。
  在春秋战国之交,中国社会逐渐进入封建社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诸侯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成文法,其最著名的有:郑国子产于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铸的《刑书》,晋国赵鞅和荀寅把范宣子制订的法律刻铸于鼎,史称晋国《铸刑鼎》,都收到了较好的统治效果。到了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影响深远的《法经》六篇。商鞅受之,入秦为相变法,改法为律,是为秦律。以后,历经两汉、南北朝、东西晋、及至隋、唐,使封建法律达到完备程度,影响到日本、东南亚。此后,五代、宋、元、明、清各朝,都以《唐律疏义》为蓝本,制定了他们各自的法律。这些法律都为他们各自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基础服务,发挥了他们应有的作用。
  以上各代法律都是诸法合体,不分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只是到了清朝末年闭关自守的大门被帝国主义开强所打开,有志之士迫于外国压迫,欲图自强,效法欧美,制订法律,清朝统治者才聘请日本律博士来中国讲习法学,协助清政府制定法律。中国才开始制定部门比较齐全的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和《法院编制法》等等。这些法律有的颂试行,有的尚待实行。满清最后一个皇帝宣统就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倒了台,退了位。中华民国建立之初,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命令,指示他们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除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款外,准用《大清新刑律》等。他们之所以这样准用清朝刑事法律办案,是因为虽然皇帝被推翻了,选出大总统但其社会制度未变,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它的上层建筑,作为国民党统治工具的法律仍然是保护财产私有制的,故而清刑律继续适用,这就毫不为奇了。
  清朝末年这一法律制度的改革,尽管说法律性质未变,但其毕竟向现代化前进了一步。比如司法从行政中分离了出来,创建了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办案程序从拷问式变为辩论式,不管它实行的如何,司法制度上总算有了些改进或者说改良。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通过反革命政变成立后,从一九二八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动法律,如伪《中华民国刑法》和伪《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等,搬用了一些资产阶级的虚伪民主原则。如其刑法,名定为“罪刑法定义”,实际上则依靠其特务、宪兵实行“法外制裁”,进行封建法西斯统治。蒋介石的委员长和其后的总统同封建皇帝一个样,他的命令高于法律。他指示共特务对于共产党人“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这那里还有“罪刑法定”?完全是独裁统治,无法无天。他在一九四九年元旦求和声明中要以其“法统”不致中断为条件与我们党“和平”谈判,理所当然为我们党所拒绝。蒋介石的这一政治花招,就是妄想维护其一党专制,继续压迫、剥削中国人民的法律制度。随即于一九四九年二月我们党中央就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令废除了伪六法,为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作了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随着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的被推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人民的新法律,巩固和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使中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面貌发生了伟大的质的变化。经过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一化三改,我国社会稳步地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这场社会大变革当中,人民的新法律包括《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公私合营条例》等,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大家都亲身体验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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