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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学与法律

略谈法学与法律


周密


【全文】
  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周密同志发言
  同志们:
  地委领导要我来给同志们讲一堂法律课,真是却之不恭,承不敢当。我本着跟同志们一起讨论的态度,说一点自己学习法律的体会和意见,供同志们在深入学习法律、具体执行法律时参考,有不对的地方,请及时提出纠正。诚如同志们都知道的,我虽然长时间地从事法学理论工作,但由于是半路出家,底子薄、根底浅,恐怕很难满足同志们学习法律的迫切要求。好则,只是对本乡本土老家人讲的,错了提出来纠正就是了。有多高水平,就谈多少问题。错了得到纠正,也就提高了。这样一想,我就鼓起了勇气,向同志们亮亮底,或许对我们都有好处。
  我要给同志们讲的题目,就叫它:略谈法学和法律。
  毛泽东同志生前曾号召全党同志:“学点法学”。这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是适合时宜的号召。我想就遵照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教导,谈谈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法学;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我们讲法学。
  什么是法学呢?
  所谓法学,就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有了相当程度发展,出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出现了成文法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我国情况有些特殊,自春秋战国开始,我国就有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特别是魏文候师李悝编制的《法经》六篇,影响深远。由于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实行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法律体系是所谓“诸法合体”,因而法学研究一直未能同政治研究区分开来。政府兼管司法,各级行政长管兼管诉讼,法律研究分的就不够细,开展得也不十分活跃。直到满清末年即二十世纪初,才把两千多年一直实行的所谓一揽子法律,分别编制成典,形成世界通行的“六法”。即:宪法、商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个“六法”,既不同于我国古代所称的六法:“规、短、权、衡、准、绳”,也不同于周朝的六典。它的分门别类更为科学、系统,而后者既无科学的体系,又无明确的分工。有人把它们雷同看待,实在牵强附会。所以恩格斯就曾指出过:“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律”。(见《马克思选集》第二卷第539页)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学是法律发展的结果或产物。假如没有法律,那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学了。
  法学产生以后,在我国最初只是作些法律注释,如《唐律疏议》即长孙无忌等对唐朝永徽律所作的疏议,即解释。或者在某些方面进行了研究,如秦墓竹简对秦律所作的《法律答问》和晋朝张斐对晋律的上表说明,以及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著的《沈寄簃先生遗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研究范围也日益扩大,直至近代,则更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科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法学的体系和分类也不一致。其主要分支学科一般认为有: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等。
  所谓部门法学包括有:宪法学、行政法学、财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家庭婚姻法学、土地法学、劳动法学和环保学等。
  在中国,据史书记载,在原始社会末期,已开始出现犯罪和原始刑。我国最早的一本史书名字叫《尚书》,也称作《书经》。它对我国历史的记载是从唐开始的。在《尧典第一》中还设有罪和罚的记述,同刑法有关的记载,只有“奸”和“讼”两个字。但在《舜典第二》中已有较明确的“罪”与“刑”的记述,即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在《大禹谟》中,更有了“慎刑”、“轻刑”和“刑期于无刑”等原始刑罚思想。逮及禹后,其子启以“益干启位,启杀之”,继承了禹了地位,即所谓“夏传子,家天下”,废除了禅让制,中国社会逐渐进入奴隶社会,法律就因而产生了。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的发展,社会产品稍有节余,慢慢地但是必然地出现了私有制。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完全对立的不同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阶级斗争出现了,国家形成了,法处女地民就随之而出现。我国另一中史书《左传·昭公六年》就明确记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怎么会出现乱政?我的看法就是阶级斗争。这里所说的刑,就包含有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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