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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一种普遍现象

  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类此规定。比如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中华民国”伪刑法则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各代刑法都对青少年罪犯和违法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规定,不少朝代的起刑年龄还提早到十岁、八岁、甚至七岁。诚然,这些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同青少年犯罪率的高低不是一回事,但二者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前者是受后者决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反映着对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如无比罪则无此法。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小,说明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古人讲:“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见《韩非子·心度》)他们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其法律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罪犯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见《马克思全集二十六卷》415页)就是说,他们之所以作这样严格规定,是由当时青少年和儿童犯罪的严重现实所决定的,不得不如此。即所谓“非不为也,实不能也”这就有力地证明在我国古代青少年犯罪乃至儿童犯罪率,总的看来可能都是不低的。否则,他们的刑法就不会作如此规定。
  其次,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外国的情况,他们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比之我国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尽管自文化革命以来急速上升,即自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0年这十五年上升了十二倍之多,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几到万分之十多一点。而美国青少年犯罪率却高达百分之五左右,即万分之五百左右。西欧一些国家则为百分之四左右。
  英国占百分之四点四,西德占百分之四点八,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青少年犯罪近几十年来也是成倍、成十倍地增加。经济繁荣的日本,正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青少年犯罪第三次浪潮的冲击。据日本警察厅公布一九八二年白皮书披露:一九八一年受到警察教养的十四岁以上少年刑事犯达十八万多人。占整个刑事犯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十四岁以下的“触法少年”(不追究刑事责任)六万七千九百多人。其整个少年犯(不满二十周岁者)达二十五万多人。占日本整个犯罪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二,其中盗窃犯约占三分之二左右。
  我们说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以刑事责任期发案平均数作比较而讲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期间为十二年,即从满十四周岁起到满二十五岁止,这段时间相当于人一生中承担刑事责任时期即从十四周岁起到年逾古稀七十三四岁,失去犯罪能力止,这六十来年的五分之一。以此时间计算,青少年犯罪数约占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可称均衡。即使再加上青少年生理,心理和伦理上的特点,也不应超过四分之一即百分之二十五,否则就偏高了,我国这几年实际情况是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案犯的八十左右,显然是太高了,所以我们说相当严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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