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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一种普遍现象

青少年犯罪率比成年人高是一种普遍现象


周密


【全文】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就清楚的说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期;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少年,只对某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叫相对刑事责任期;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罪时,应当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称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期;年满十八岁的青年人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是全部刑事责任期的开始。
  建国之初,当时革命洪流荡涤着社会上的一切污泥浊水,青少年犯罪也就相对地销声匿迹,被淹没在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犯罪的高潮中。但待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从一九五六年起,我国青少年犯罪就渐次抬头,逐渐增多。以某市为例,一九六0年少年犯(十八岁以下)占全部案犯的百分之十一,到一九六三年已增至百分之二址;青少年犯(即二十五以下)一九六三年占全部案犯的百分之五十二点三,到一九六五年已经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一点四,经过文化大革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上的影响,全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前几年竟高达全部案犯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成为我国当前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这种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情况,是不是唯独我国现今社会所特有的呢?那也不是。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中国历史上的情况。
  在我国奴隶制时代的西周,他们的有关“刑法”文献规定:“八十曰耄,七年(即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见《礼记·曲礼》)其《周礼》也规定:“未龀者,皆不为奴”。就是说未换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被罚为奴。所谓龀者,毁齿也,即指换牙。男孩八岁,女孩七岁,达此年龄以上,犯国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封建制时代,各代刑法也大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致规定。比如战国时代魏国的《法经》记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汉律》则规定:“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年未满七岁,贼斗杀 合肥市犯殊死者,上清延尉以闻,得减死”。南北朝时南朝梁刑法志也记有:“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奴”。至《唐律》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者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见《大清新刑律》十一章《沿等》)的明确规定。明朝实行唐明合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及儿童的处理,基本上与唐朝相同,但对于不罚者如“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这里所说的“教令者”即今日之教唆犯,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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