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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要件

  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比如一对男女发生通奸关系,事后怕被人告发受处罚,主动向政府自首。这种行为是应予批评教育或受纪律处分的,但它并未触犯刑法,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农村有的人传宗接代封建思想严重,生了女婴就溺死,说这是他们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不以为是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定罪的性质和受刑罚轻重上有误解。例如罪犯李某强奸妇女时,被该妇女咬破了嘴唇,他怕败露罪迹,又杀人灭口。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李某以“非事先预谋”,诡称属“过失杀”为理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免他一死。李某杀人,虽无预谋,但在被咬破嘴唇留下犯罪痕迹后起意灭口,显然了了杀人的故意,不是过失杀人。
  (二)事实上的错误
  所谓事实上的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这种错误也有三种不同情况:
  1、行为人对其行为目标的错误认识。就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者被侵害物的错误认识。比如,甲同乙有仇,甲于夜间守候在乙的屋旁伺机报复。当乙的客人丙于夜半出外小便时,被甲误当作乙打死了。这里甲虽对杀死丙有认识上的错误,但甲的行为已经具备故意杀人的一切要件,因此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对其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这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了不能发生危害后果的手段去实施犯罪。比如,某甲把碱面误当作砒霜,拿出毒害他的仇人某乙一家,应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3、行为的差误。这是指行为人在故意针对某一特定目标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发生了意志外的危害结果。例如,某武装民兵同其生产队长有仇,年终分配时以队长不公平为由,举枪便打。队长早有戒心,迅速滑躺桌下,子弹恰好打中站在后面的队长的妹妹。这里武装民兵对生产队长犯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如果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他应当预见到有射中队长妹妹的可能,而却未预见,则对打死队长妹妹的行为定过失杀人罪,应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杀人罪合并论处,如果已经预见到有可能射中队长妹妹而取放任态度,则应定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合并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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