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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这种内心起因,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推动力。
  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目的,既有着密切联系,也有着原则区别。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贪财、仇恨或奸情等,它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使受害人死亡。再如财产犯罪的目的,都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其动机,则可能是贪图享受、腐化堕落、聚敛财富,也可能是经济困难、生活所迫而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目的比较集中,可以借以区分不同犯罪;犯罪动机则更为复杂,一般说可以在同种犯罪中区分其情节,分辨主观恶性,量刑的区别对待。
  如果我们在分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时,发生了混淆,则势必要造成定罪定性上的错误,量刑出现偏差。比如说特务分子,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领取特务经费,那就不能把他的索钱动机,误当作犯罪目的,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来处理;否则,就会造成定性上的原则错误,轻纵敌人。所以,对于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划分清楚,防止差误。
  四、刑法上的错误
  所谓刑法上的错误,实际上是指刑法认识上的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因此,它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刑法上的错误,就其性质而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上的错误;二是事实上的错误。研究刑法上的错误,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法律上的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在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行为不触犯刑法,自然不能视为犯罪。所以,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然违反刑事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衡量行为是不是违法以及违什么法,它既不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也不能以司法人员的感觉为断,归根到底一断于法。行为人对其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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