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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要件

  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罪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例如,某地有位老司机开一辆大轿车接各公社党委书记到县里开会,途经一个渡口,按渡口管理规定,车内乘客必须下车,然后人、车分渡。由于开会时间快到了,车上的人都想赶快过河,司机以其经验丰定,要求人与车一起渡。渡口管理人员坚持按制度办事。该司机自称他有经验,公社书记们也说“信得过”这位老司机。管理人员仍不同意,管区党委书记也在车上,他出面作保,说“要是出了事我负责”。当车由岸上下达渡船时,由于载重量过大,再加上汽车由岸下河的冲力,渡船当即发生倾斜。这位老司机来了个急刹车,车上的人统统惊起,倒向车的前部。渡般失去平衡,人车一起滑进急流。该车只有中间一道门,里面人挤外面水压使得门打不开。除司机从驾驶门逃出得救外,全车乘客被淹死。这个司机就应负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等四种不同情况。可归纳如下:
  1、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造成危害后果的,为直接故意;
  2、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其发生,却又放任其发生的,为间接故意;
  3、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造成危害结果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4、已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希望其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述这四种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即所谓罪过。不具有这些罪过的行为,即使其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2)。与意外事件有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某市干部一天晚上用煤油灯照明开会,开会中间灯没油了,有位干部找来当天新买的煤油直接给灯加油。当煤油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发一大火球,窜到与会议室相通的另一间房屋里,把正在那里学习的两位女同志烧死了。经化验鉴定,新买煤油里在油脂公司时已掺有汽油了。这位添油的干部事前既不能预见新买煤油里掺有汽油,爆发火球时也无力抗拒。所以,他不应对这两位女干部被烧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仅没有预见,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又不能抗拒,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按照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意外事件”正缺少了这个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而也就构不成犯罪,行为人当然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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