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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要件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希望其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常常抱着追求或积极争取的态度。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的犯罪,不仅主观恶性大,而且社会危害性也往往较大,在处刑上自然也要重一些。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发生或者不发生,均漠不关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说来也相对的小些。在处刑上相对也要轻一些。当然,这里的大、小、轻、重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
  二、犯罪的过失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造成的犯罪,叫做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过失与过失犯罪,也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的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犯罪的过失也分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叫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过失犯罪,有其前提和结果:前提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结果是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无论哪一种过失犯罪,都必须具有上述前提和结果。缺乏上述前提或结果,便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比如,某火车站一位扳道员,有一天在上班时间同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值班房外聚精会神地下棋,忘记了及时扳道岔,致使两列火车相撞,造成严重伤亡和损失。该扳道员就犯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罪,应负刑事责任。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不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例如,某一汽车司机开一辆长途客车通过一个峡谷时,正好碰上山崩滚石将汽车撞翻,造成了严重伤亡。由于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山崩的发生,因此他对其驾车过谷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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