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犯罪

  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自的实际危害,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处罚。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对他们各自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现分述于下:
  (一)主犯
  根据刑法23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主犯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以及在共同犯罪集团中,而且也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中。至于在共同犯罪中有几个主犯,这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包括首犯或曰首要分子,这些人通常是罪恶重大,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他们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往往是这类人发起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扩大成员,策动犯罪,制定犯罪计划,进行犯罪分工,具体指挥其他犯罪成员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他们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中的核心人物或关键角色,应承担其集团或团伙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主犯不仅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他成员依据该集团或团伙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其集团或团伙的一般成员的犯罪活动都是具体实现主犯首先倡言的犯罪计划,并受其命令、指使的。但是,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或团伙的犯罪计划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该主犯则对此不负责任。如,某贪污集团的某个成员,利用其变卖赃物的款项进行反革命活动,该集团的主犯只对该成员的贪污行为负责,而对他的反革命罪行不负责任。该成员应自负其责。
  主犯的主观恶性大,不仅自己实施犯罪,而且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活动,自然他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大,应当在犯罪集团或团伙中承担主要刑事罪责。这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处刑原则。刑法23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从犯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说这类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帮助生的作用。就是说,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活动,是受命于主犯的指使,只起协助主犯完成犯罪的作用,而不起主要或决定作用。例如,探听被害人的行动规律,察看犯罪地点和地形,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人提供隐藏地点,窝藏和销售赃物以及湮没罪迹等。所以,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和团伙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