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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犯罪团伙,是指人数较多,纠合起来,实施某些犯罪的松散犯罪组织,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一种犯罪形式。其成员多则十几人、几十人。他们往往横行无忌,沆瀣一气,危害社会,甚至称霸一方,为所欲为。团伙犯罪是我国目前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犯罪团伙同犯罪集团有近似之处,但又有区别,如组织形式一般都不象犯罪集团那样固定,成员间的从属关系也不甚明确,犯罪目标不大具体,作案常带有一定的任意性。一旦有惯犯参加进去,就可能发展成为具有固定组织、有诡秘计划的犯罪集团。当然犯罪团伙也不同于一般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它的人数一般比较多,突发性大,危害也比较严重。
  犯罪团伙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许多流氓团伙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有的甚至就是反革命小集团,对它们必须与一般犯罪团伙划清界限。这类反革命小集团的成员,仇恨社会主义制度,同人民群众为敌,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放火爆炸等极端残酷的手段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报复,造成严重危害。他们中的多数人是在“四人帮”R 影响下,在老刑事罪犯的教唆、引诱、怂恿下新产生的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总之,这些流氓团伙实际上是一种黑社会组织,它们的成员是新社会的渣滓,它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必须对他们实行严厉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犯罪团伙的条件,看法不尽一致。一般地认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三人以上;(2)共同实施犯罪;(3)犯罪有一定的次数等。但也有人主张第三个条件可以不要。我同意第一种主张,因为第三个条件是区别犯罪团伙同一般结伙犯罪的界限。还有人主张划分团伙的界限应看它所犯罪行是否严重,认为罪行重的是团伙犯罪,轻的不是。总之,犯罪团伙问题是应当研究探讨的,具体界限问题也要进一步讨论。
  把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称之谓特殊共同犯罪,主要是和一般共同犯罪相对来讲的。其特征有以下三点:一是它们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实施多次或者多种犯罪行为,危害大;二是比事前通谋的一般共同犯罪更为复杂,如参加的人数多,有一定的行动计划等;三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一般是在有组织、有领导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其领导者,组织者或指挥者应对其集团或者团伙的犯罪负总的责任,其他成员则只对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负责。掌握上述特证是为了进一步认识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危害性,作到依法严惩这些犯罪,同时也是为了有利于瓦解犯罪分子,改造犯罪分子。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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