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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形成的。也就是说,犯罪前有商量,有共谋。他们事前商量和确定进行犯罪的目标,手段,时间,地点,以及如何分工等。正由于他们事前进行了密谋策划,其犯罪计划就比较周详,具体,容易得逞,危害也比较严重。这是共同犯罪中最常见、最普通的一种形式。例如,某甲事先得到特务情报机构的指令,对从台湾潜回大陆的情报特务某乙,除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外,还为其提供假证明,包庇、掩盖乙的犯罪活动,某甲就构成了特务罪的共犯。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和“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犯罪人的共同故意,不是在着手实施犯罪活动前形成的,而是在刚刚着手或者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比如,甲于一偏僻处拦路强奸,当其正追一妇女时,适逢“小兄弟”乙迎面走来。甲便叫乙把该妇女截住,然后他们轮奸了她。这就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其犯罪的共同故意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一般说,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较之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主观恶性上要小一些。
  (二)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固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些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临时组合起来进行犯罪活动的。例如,甲、乙二人晚上路过一个仓库,见无人看管,门又没锁,他俩就进去偷些布匹布杂货,回家分用了。这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可能是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也可能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2、特殊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或多数人为了实施某一种犯罪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有一定形式的犯罪组织。这里主要指犯罪集团,此外犯罪团伙也可看作是特殊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由几个人或者更多的人为了实施某一种犯罪或者多种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它的特点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较固定的组织形式;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纪律;有行动计划,甚至有某种“纲领”;作案时间持续较长,有的甚至在一定时间内以此为常业,等。常见的犯罪集团如反革命集团、走私贩私集团、贪污集团、抢劫集团、投机倒把集团、盗窃集团、流氓集团和强奸集团等。他们人多势众,手段狡猾,行动诡秘,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犯罪集团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反革命集团是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的敌对势力,他们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仇恨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我国刑法,对参加特务、间谍组织和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以及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犯罪作了特殊规定:凡参加、组织、领导这种反革命集团的行为,都构成反革命罪。对于既参加反革命组织又实施窃取、刺探情报,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或杀、伤人的,那就要实行数罪并罚,从重惩处。而在其他犯罪集团中,如组织或者参加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集团,抢劫集团或流氓集团等,他们的组织、参加行为,在没有具体实施犯罪前,一般视作犯罪的预备行为,给以必要惩罚,而不作犯罪既遂处理。这种区别说明了刑法对反革命犯罪集团的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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