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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缺一不可。据此下面几种情况就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以外了:
  (1)二人以上故意侵犯同一个客体,但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联系。例如,甲、乙二人趁某夜天黑下雨无人看管的机会,同时分别于山前和山后潜入某林场,各自盗伐杉树三棵运回家去盖房。在这里,甲、乙二人采用同样的盗窃手段各自窃得同一林场的杉树,侵犯了同一客体,即林场对杉树的所有权。但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联系,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分别单独构成盗窃罪,应当各负各的刑事责任。
  (2)在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中同方是故意,一方是过失,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某银行出纳员甲急欲下班同女朋友相会,忘记锁保险柜就提前几分钟下班了。该行一工友乙发现他保险柜未锁,就借故晚走几分钟,趁机盗走了保险柜内现款几千元。工友乙故意偷盗虽然是利用了出纳员甲的过失行为,但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这两个人没有共同故意。乙构成盗窃罪,甲则只负过失的罪责,应当分别论罪处刑。
  (3)多数行为人的共同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例如,某甲骑自行车为抢红灯穿过十字路口,竟把另一骑车行某乙挂倒在右转弯处,此时丙驾汽车未减速转弯驶过来,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刹车,结果将乙轧死。这一严重事故,虽然是甲、丙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但他们主观上都是过失,缺乏共同故意,也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对甲、丙分别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构成共同犯罪不仅在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科学概念,继而研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式,正确确定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刑事责任,划清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的原则界限,作到不枉不纵。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形式。
  关于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有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上,把它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有从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上,把它划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有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把它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还有从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上,把它划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的形式,我国刑法虽无明确规定,但依据刑法23条关于“犯罪集团”和第162条第3款关于“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立法精神,可把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形式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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