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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青少年犯实行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

  (1)组织受刑人外出参观、汇报,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在受刑人服刑或劳教期间,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组织他们外出参观访问,进行思想汇报,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一方面可以激发他们对祖国、对人民的热爱,使他们了解国家建设的前进步伐和社会面貌的变化发展,以便期满释放后能顺利地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还可使他们久居监所小天地憋得慌的心理得到有益的放松和调治,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第三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可以加强受刑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消除社会上某些人对受刑人的偏见和歧视,从而为受刑人期满释放后重回故里就学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2)实行归假制度。所谓归假制度,就是指对于表现较好的受刑人于其服刑或劳教期间,给予若干日之假期,许其返家度假之制度。例如,成都市少管所自一九八三年以来先后批准了一百五十个表现较好、家庭有接送条件和帮教能力的少犯(管)人员回家省亲度假,实施效果很好。其具体做法是先把家长请来,交代帮教内容、方式和注意事项,家长和少犯(管)分别订立“帮教计划”和“接受帮教计划”,并和少管所共同签订“帮教合同”,然后再由家长把孩子领回家中进行帮教,归假期满,由家长负责按时送回。
  归假制度,既能促进受刑人积极改造以争取归假,又能有效地占领家庭教育阵地,发挥家庭协助监所进行帮教的功能和作用,应予积极推广,但在推广过程中又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掌握适用的条件,防止归假制度的滥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3)组织试工、试农、试学,适应依靠社会细心考察的需要。所谓试工、试农、试学,是指有条件地将受刑人(目前主要限于少犯(管))送到愿意接受的工厂、农村和学校暂时就业就学,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对之进行细心考察,如果考察期间表现较好,考察期满则转为正式工人、农民或学生,根据成都市少管所的经验,组织“三试”的条件和程序包括:①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②刑(管)期过半或虽未过半但在学习、生产或其他方面成绩优异,有重大悔罪立功表现;③有单位愿意接受;④经家长申请,逐级审批后,由四方(即监所、接受单位、少犯(管)和家长)共同签订“三试帮教合同”。具备这些条件和程序的少犯(管),即可离开监所到接受单位进行试工、试农或试学。从其考核和检查情况来看,此举效果甚佳,社会反应也很好,值得进一步推广。
  (4)成立“挽救失足青少年基金会”之类的社会基金组织,鼓励失足青少年积极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例如成都市少管所和成都红星仪表厂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了“挽救失足青少年基金会”,该基金会下设两奖,即“园丁奖”和“新生奖”。“园丁奖”乃为在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教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而设,新生奖则是为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失足青少年而设,旨在鼓励失足青少年积极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此外,该基金会章程还明确规定,对于荣获新生奖的失足青少年,参加基金会的各单位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就业、就学或试工、试农、试学的机会。这一措施贯彻实施后在失足青少年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它解除了少犯(管)对“社会歧视”或“释放后谋生无门”的思想顾虑,极大地调动了他们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堪称依靠社会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的一大创造性措施,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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