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开放式处遇,能够培养受刑人的自律力及责任感,增进受刑人与狱政管理人员的信赖关系及融洽气氛,促进受刑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加强受刑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有益于受刑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对受刑人的社会适应性的形成、增进和巩固也大有裨益。因此,开放式处遇能够有效地弥补单纯封闭式处遇的不足,但是,开放式处遇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完全开放式的处遇制度,不但容易诱发受刑人脱逃,而且也易引起周围社会的恐惧不安心理。在这种处遇制度中,受刑人虽受一定的自由限制,但仍可出入社会,客观上会减弱刑罚对社会的儆戒效果,并且有可能使受刑人获得故伎重演的机会。因此,开放式的处遇制度并不能取代封闭式处遇制度而独立存在。我们认为,必要的封闭式处遇,在严格限制受刑人自由的前提下强迫其认罪服法反省,通过强制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生产改造措施矫正其反社会个性,摧毁其犯罪心理结构和不良行为习惯动力定型,是建立新的积极的个性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动力定型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保证,同时又是实现刑罚其它目的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封闭式处遇的基础上,开放式处遇始能收其最佳的矫正效果。因此,只有把开放式处遇和封闭式处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既克服封闭式处遇的弊病,又防止开放式处遇的副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刑目的的实现,偏颇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既有效地改造、造就受刑或劳改人,又有效地保卫社会安宁这一刑罚目的的实现。可见,封闭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正是顺应了取彼之长补此之短的需要而出现的。它的兴起是我国监所行刑改造工作的重大革新,它既适应我国目前劳改、劳教人员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也顺应当今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的一般发展趋势,同时又能避免许多国家继续推行传统的封闭式处遇或单纯实行开放式处遇、行刑完全非机构化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对青少年犯实行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最为科学、最富有发展前途的处遇制度。
(三)
对青少年犯的劳改、劳教工作走封闭式与开放式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道路,就从宏观上把握住了最大限度地改造受刑人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要真正实现行刑目的,还必须从微观上改革、完善和发展封闭式处遇和开放式处遇,按照受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思想改造的客观发展规律,制定出符合科学化、个别化原则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的管教措施或矫正对策。我们认为,在微观上,为了具体体现封闭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处遇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改造效应,必须解决下面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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