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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青少年犯实行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

  如前所述,我国劳改、劳教工作是在党和国家科学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它能够有效地达到改造人、造就人的行刑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考虑管教方法的合理化和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就能自动地实现上述目的,更不意味着我们的封闭式处遇制度就不存在任何缺陷。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改革、开放和搞活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当前我国劳改、劳教人员构成及其特点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传统的封闭式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本身的内在矛盾及其同现实的外在冲突正在日益尖锐、日趋突出。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对过去单纯封闭式的处遇制度进行反省,探索受刑人处遇制度合理化、科学化和最佳化的新途径,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造人、造就人的行刑目的。
  (二)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在我国刑事案犯中仍占60%至70%,最近甚至呈现出持续增长的不良征兆,这些数字虽然远远低于美、英、法、德、日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率,然而却大大高于十年动乱之前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违法犯罪青少年成了目前我国劳改、劳教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青少年罪犯虽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的甚至犯有严重罪行,但是,和成年犯相比,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的犯罪往往是受好奇心、冲动性和冒险心理支配而实施的,或者是由于坏人的教唆、指使以及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犯罪恶性相对说来并不深固,犯罪心理结构也不健全、稳定,可塑性很大,在他们的心理意识结构中,健康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并未完全消灭,他们的行为既可能是受到社会和法律否定评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受到社会和法律肯定评价的正当行为,往往就在正当合法和违法犯罪之间漂移不定。从社会学观点来说,违法犯罪青少年行为的这种特点,是他们未定成社会化进程的表现。因此,青少年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他们未完成社会化进程的结果,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反社会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则是不可能单靠狱内的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就是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借助开放式处遇,破除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与社会的分裂隔离状态,跨出监所的小天地,在严格管束的前提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
  所谓开放式处遇,乃相对于传统的封闭式处遇而言,其特色在于冲破了传统监所有形无形的高墙、电网的阻隔,把监所与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不再单纯依靠狱内的教育改造措施,而是把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不再单纯依靠消极地限制受刑人自由、强迫其进行改造,而是以受刑人的自我管制及其对于集体生活的责任感为基础,鼓励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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