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房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装潢质量、房屋品质、解约权与索赔权
【全文】
代理词
案号:(2000)沪高民终字第3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认真研究全案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全部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理应驳回。上诉人在两审中的诉讼主张均为:1)终止合同;2)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据此上诉人负有证明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已达根本违约程度,使得上诉人得以有权解除合同。归纳上诉人的主张主要有:1〕房屋装潢质量未经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机关的检验及未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房屋装潢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3〕被上诉人擅自更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关并隐瞒实情;4〕物业总体标准上不符合作为合同附件一的物业广告说明书。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 房屋装潢质量及装潢设备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国家标准?)
2、 质检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3、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4、 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我的当事人已在二审答辩书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各种指责作了较为详细的答辩,我完全赞同这些观点。兹提出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讼争房屋装潢质量及装潢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1.1《预售合同》第8条规定:“符合合同附件四规定的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该附件四――《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对房屋结构、屋项、外墙、楼面、门窗、卫生间、厨房、电力、水、煤气、卫星接收站、通讯、保安设备等13项内容作了规定。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仅涉及外墙、楼面、门窗、卫生间、厨房部分;
1.2是否符合标准,只能依据合同规定。合同本身未规定属全装修还是一般装修或是精装修;
1. 3评判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只能由合同规定的机关检验认定。
1.4浦东建筑工程监督总站二分站核验证明(基础优良主体优良)合格。(此证明核验人员为汪康;未提及装潢质量、装潢设备。)
1.5至于上诉人于五年后单方聘请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因其不具备资质,其依据的规范,均是事后的法规,因而根本无效。况且其检验的结果仅是经过五年时光风吹雨淋后的现状,根本无法证明五年前的装潢质量如何。
1.6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及之“国家标准”不知其何指?何时颁布?适用范围,时间?若以事后颁布的标准作为依据本身就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