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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C、 从逻辑上看:固定物和浮动物有特定的含义。即便使用了“任何”固定物、浮动物这种强烈的字眼,实践证明其并非可以无限任意扩张、包罗万象。这是由保险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率成正本,任何保险都是有一定范围的,而决不可能是无限范围的。船舶保险历来是列明风险。保险人仅对保险范围内被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即便该解释可以适用,即使该解释正确无误,它也仅用了“固定物和浮动物”而未加上“任何”两字。况且旧保单第八条(七)款明确规定那怕船舶触碰“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亦属除外责任。因此可以肯定固定物体和浮动物体在本案中有特定含义,根据保单用语应按其上下文确定其含义的原则、保单用语应按其表面意义解释的原则及保单用语应按合理解释的原则,其范围肯定比远洋船舶保险条款所述之“任何固定物体和浮动物体”要小得多,因为旧保单中并未使用“任何”这种十分强烈的字眼;理应依据同一保单条款第五条之“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限定所谓“固定物和浮动物”的范围,才合乎逻辑。
  3、 从理论上看:归纳数十位国内著名海商法及保险法学者们的论点,例如: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1991年版P456-457;1995年版P464;1998年版P512;赵劲松等之《船舶碰撞原理》1998 P3;张湘兰《海上保险法》1996 P70;汪鹏南《海上保险法》1996 P318;汪淮江《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1997 P73-74;赵德铭《国际海事法学》1999 P681;吴焕宁《海商法学》1988 P277;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1998 P400等等。构成船舶触碰的物体是有限的也是有特定范围的:固定物、浮动物及其他物体的抽象概念,历来仅适用于远洋船舶(且用于基本险恐怕也是错误的);国内船舶保险历来仅涉及具体的物体;而固定物及浮动物是指:码头、固定设施、固定钻井平台、岸壁、栈桥、桥梁、桥墩、船坞、岸吊、船道中的闸门、锚链、井架、堤坝、航标、浮吊、浮筒、灯浮标、座标;障碍物包括:沉船、浮冰、礁石、空中飞行物。因此所谓“固定物和浮动物”决非包罗万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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