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信用社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当先向土地管理局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在其作出不予赔偿或赔偿数额方面有异议时,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
《
国家赔偿法》第
2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如果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相对人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本案并非此种确认或撤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而是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必须先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即土地管理局提出赔偿请求,然而才能行使起诉权。
(四)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有《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担保法》《
宪法》《
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
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等。
(五)土地管理局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依《
担保法》第
41条之规定,涉案宗地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依第42条规定土地管理局是法定抵押登记机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依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土地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履行一定程序。从本案事实分析,龙岩市土地管理局明显属故意违法行政。
(六)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在进行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过程中有十分明显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