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郑冠岑是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的,他没有任何罪恶,也无民愤,且于43年底自动辞职;没有组织、依靠反动势力之事实,亦无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众之情事,更无罪恶重大,查有实据之事实,因而仅凭其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一职,便认定他是反革命恶霸显然毫无根据。
至于所谓四大罪状,经查阅曾玉霖、郑棣溱档案(曾纪汉、卢魏奇的档案已无处可寻,但卢魏奇已获平反)证实:
对于罪状一而言:查曾玉霖档案证明:(1)组织‘戡共总队’者是曾玉霖、芦新铭(起义人员)、易启基、吴德贤、黄慕贤、曾继汗、曾继榕、张选榕等人,郑冠岑亦不在其中。(2)勒索戡乱捐几十亿也是由曾玉霖、芦新铭、陈瑾、马钦杰等人分赃,亦无郑冠岑参与其中。(3)组织戡共总队时间是1948年,而郑冠岑早在1943年底便已主动脱离政界,专门从事教育工作,历任县立图书馆馆长、民治日报社长、1947年成为一名普通的师范教师直至解放。从时间上亦无可能。
就罪状二而论:查曾玉霖档案证实:曾玉霖牵同恶霸布置武装,敲诈天成银楼与黄丽川两家金子几十两。而郑冠岑43年底便因看不惯官场争权夺利之争斗,放着官不做愤而辞职,反映了其知识分子清高孤傲的品质,加之从其出身,所受高等教育及个人品质上看亦无此可能。
就罪状三以观,查郑棣溱档案证实,郑棣溱从未提及郑冠岑煽动其加入匪邦之事,而郑棣溱本人则供认是郑汇(匪部)四人到其教书处(童坊小学)要其当秘书的,查长汀一中1950年7月教员政治情况调查表明,郑冠岑系长汀一中教师,而郑棣溱则为童坊小学教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人曾相识。
至于罪状四之私藏枪支之事,查曾玉霖档案记载“曾玉霖煽动爪牙曾广檀…袭击我青岩四宝工作团,击毙我公安队员两员。”
看着那些因年代久远而发黄的档案,我想了许多,当年的县公安局长便有权决定生杀予夺,法院的判决不过是走过场,当年亦无法律可言,更不用说律师辩护了。甚至连自我辩护权都得不到保障,且无上诉审之说,好在那种无法无天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了。不过文革中不少地方事实上又重演了那历史悲剧,县革委会、甚至公社革委会就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法治,正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中最缺乏的,新中国成立后教训固然众多,其中最惨痛的教训恐怕也正是不讲法治。所幸的是,近年来国家领导人亦开始重视法治了…
我把那些档案摘录及分析意见递交给当事人并建议他提起再审申请。一周后,郑教授对我说,读了这些历史档案,我三天失眠,想了很多,如今已放下包袱,看来当年我错怪了父亲。谢谢你,郭律师,你如此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解决了一起历史悬案(我受理的是代办落实房产政策50元律师费!)我们全家打心里感激你。但是他却决定不再申请再审,因为他们兄弟姐妹都是共产党员,子孙后代全是大学毕业生。其实,本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自1979年至1988年间颁布的六个文件,很有希望平反纠正的。当事人经权衡再三,选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切向前看的立场。也许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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