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汀师范档案我查实,郑寇岑自1946年10月至1949年10月。任国文教师,月薪250光洋,(校长为300银元)也即,他似乎并未从曾任国民党党部书记一职中得到什么好处或特权。
从长汀一中档案中查到,1951年1月20日郑冠岑在上历史课时被捕,同年11月15日被判死刑。
又查长汀县法院档案,仅有“没收反革罪犯之全部财产者…四十一,郑冠岑(恶霸)”的记载。
最后我又从县公安局档案中查到“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冠岑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封面歪歪斜斜地写着“杀”字,署名为长汀县首任公安局长。翻开卷宗,仅有五页纸。其中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三页),郑妻书写之保外就医申请书(一页)和一份手写的、没有日期、署名或盖章的“罪状”(一页)。作为一名执业已七年的律师,我对摆在面前的案卷材料之简单大吃一惊。质言之,这起杀头案竟然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判笔录、没有被告人的坦白交代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存在上诉审,或是最高法院复核意见,或是律师辩护词之类的。
细读郑冠岑的自传,除了详细记载了他自小学、中学、大学到后来历任的各项教职以外,较详细地剖析了自己的思想,“余出身于世代书香门第,自幼接受极为严格的封建家教,大学毕业后主要从事教育工作,因友人推荐曾于1941年至1943年底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后因不谙官场政治、自动辞职,从此专心于教育、靠工薪养家糊口。由于余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思想上有瞧不起劳动人民的倾向…解放后,经党的教育,认识到自己过去瞧不起劳动人民是错误的…决心深挖思想根源,努力改造,成为一名无产阶级知识分子。”通篇自传无片言只语供述自己有何反革命恶霸罪行。
而那份罪状则列举了郑冠岑的四大罪状。(1)“与曾玉林、曾纪汉(1948年县长、书记)组织戡共总队,一贯死硬反共。”(2)“恃反动势力压榨商民黄丽川,天成银楼计黄金十斤以上。”(3)解放后与卢魏奇(已平反)组织特务煽动亲信郑棣溱,前往郑江匪部任秘书。(4)“私藏枪支交给曾纪汉,由其转交曾广擅上山为匪,攻打童坊区政府,杀死我战斗员郑某等贰员。”而这四大罪状均无口述,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为核实事实我逐个调阅了罪状中涉及的各有关人员的档案。结果查明,对郑冠岑之指控全系张冠李戴。
郑之所以被当作反革命恶霸处决,主因在于他曾任国民县党部书记。然而,1937年至1945年正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抗日期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国民党…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后又开始向停止内战,联合共产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这个方面转变。”也即此期的国民党、实际上仍是革命的政党。又查1956年3月10日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者…至于1946年解放战争前的,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也应视为反动党团骨干论处。”“恶霸,指过去在城市或农村中,依靠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众,罪恶重大,查有实据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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