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王治江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破产法有关欺诈性转让的立法状况,并对理论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如事实欺诈与推定欺诈、欺诈性转让的典型形式等进行了相应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破产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Abstrac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American legislation of fraudulent transfer , and discusses some topics in theory ,such as actual fraud , constructive fraud , leveraged buyout and so on , which will be inclined to modific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bankruptcy law in China .
【全文】
  美国有关破产欺诈方面立法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伊丽莎白女王时期,虽然欺诈转让法并非伊丽莎白所发明(因为欺诈转让法的产生要早于这个时期),但该法的法典化却是在伊丽莎白时期完成的,并为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所继受。[1] 157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认为所有意图延迟、阻碍债权实现或者欺诈债权人的转让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2] 但是该法并非专门的欺诈转让法,也没有通行于各州,因此各州对欺诈转让法的规定并不统一,结果不仅导致该法在体系上的混乱、麻烦、零散,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出现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该法被大约一半的州所采纳。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了把一些新的审判结果和商法的最新发展补充进去[3] ,1984年颁布了统一欺诈转让法(UFTA)。该法一经颁布,不仅原来采纳UFCA 的州采纳了该法,其它许多州也逐渐采纳了该法。破产法典中的§548 是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在破产法典中的体现,虽然两者在具体规定上有一些差异,但总体上两者是相同的。破产法典授权托管人可以依据§544(b)的规定适用州法撤销欺诈性转让,也可以直接适用§548 撤销欺诈性转让。§544(b)授权托管人拥有相当于实际上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超过一半的州采纳了统一欺诈转让法,在这些州当中,托管人究竟是依据§544(b)适用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转让,还是依据§548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的转让是很难作出明确区分的。这反而为托管人撤销欺诈性转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实践中,托管人经常交替采用两种依据来撤销欺诈性转让。
  一、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
  统一欺诈转让法将欺诈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两类,这两类欺诈都是可以撤销的。对于事实欺诈而言,其转让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隐藏财产,欺诈或者延迟债权的实现;推定欺诈意味着不考虑转让的主观意图,基于转让是欠考虑的并且有减少破产财产的可能而推定为欺诈转让。[4] 债权人必须在两者之中择其一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