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我又专程赴上海海运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厦门大学等院校搜集可能找到的提单法规、专著、专论、案例,并将其译成中文。同时还专门翻译了《现代提单法律与实务》一书。撰写和发表了“预借提单的几个法律问题”、“论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代理首起涉外预借提单案的法律思考”及“代理首起预借提单案的经验和教训”等5篇论文。
尽管日方聘请了富有海商经验的商宗泽律师,后又改换江山律师和施晓谭律师,二审时又换上了口才极佳的魏友宏律师,并搬出北京大学
海商法副教授张力行及美国乔治亚大学国际法教授的法律意见书来证明日欧签发的是备运提单而非预借提单;尽管我是初次主办涉外大案,由于我方案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针对庭上双方争议的五个主要问题却:一、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二、应依何国法识别定性?三、应适用何国法律?四、是预借提单还是备运提单?五、预借提单属违法还是侵权?我方的论辩有理、有据、有节,且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加之李伟民律师在庭上出色的发挥,赢得了法官的认同,听众的赞赏。以致在二审庭上,日方诉讼代理人为达到干扰对手思维之目的,竟当着法官、听众的面,接连三次公然嘲笑我缺乏法律常识,不懂
海商法!
其实当时我刚通过
海商法研究生考试不久,且又译完《现代提单》和《审判的艺术》初稿,北京外贸教育出版社亦同意出版。面对对方代理律师带侮辱性的嘲笑,我微笑地当庭问他:“我只想告诉你,本律师有两本专著即将问世,其中一本即为提单专著,不知阁下您出版了几本书?”结果轰堂大笑。在坐的听众除了有日本读买新闻记者、日本驻沪领事、文汇报、解放日报、福建日报记者外,主要是上海法律、外贸研究生和教师。接着我又指出对方律师将should译为“可以”是错误的,应当译为“应当”,结果又是一阵笑声。审判长亦当庭宣布:“本庭对此词的翻译问题已清楚。”事实上我很佩服对方律师的口才,他几乎脱稿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代理意见,但由于策略处理不妥,主次不分,以致后来让人听得昏昏欲睡,至于他所采取的人身攻击式的论辩适得其反,不但未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暴露了自己的弱点。
本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高院终审,均认定了日欧签发的是预借提单而非备运提单,日欧预借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故疑义审判决日欧赔偿我的当事人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前后历时三年。随后日欧又向东京地方法院就同一标的起诉,并通过外交途径由最高法院转送达其诉讼文书,我们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最后日欧表示服判,但要求中方同意其分期偿还赔偿,到达1990年底日欧主动履行完毕全部判决义务,最高法院则将该案收载进最高法院公报。事后上海高院的一位法官对我说:“作为一名律师一生中能办一两起这种案子是很幸运的。”我想能荣幸地主办这起令我终身为之骄傲的案子,也许是对我坎坷人生遭遇的一种补偿吧。我觉得办理此案胜过办理了20起普通案件,我的业务能力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迅速提高,日后办理的其它案件感到轻松多了。能办理此案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当时如果不是当事人自己走进我的办公室,很可能我就失去了办理该案的机会。说其必然,我一进事务所便决心成为一名国际律师,因而在英文学习上下过不少苦功,使得这起涉外案件又非我莫属,当时福建律师界懂英文的没有几人,而能运用英语办案者更是凤毛鳞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