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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拼搏

  1985年9月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匆匆走过我的办公室,自我介绍是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的业务员,因进口3000台日产空调机与一家日本公司发生纠纷,县里的律师不懂英文无法处理,特意赶来福州请律师。当时我刚从上海学习法律专业英语回来,来了这么一起真正的涉外大案自然兴奋不已。听了案情介绍,我又将合同、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文件浏览一遍后,认为可以受理,既可以告卖方逾期交货违约,也可以告承运人预借提单侵权。我马上向B主任汇报,他二话没说当即决定由我和他主办该案。这就是后来震动海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理论界的中国首起涉外预借提单诉讼案。
  我起草了一份起诉书交给B主任,便飞赴北京调查当时空调机的国内及国际市场价格,以便确定索赔数额,同时向北京的专家学者们请教有关法律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法院地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日本法,预借提单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因为提单背面条款已选定日本法为准据法,已选定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应有管辖权,关键在于能否控制日方的财产。与此同时,B主任将我拟好的起诉书诉讼请求由原来的“赔偿经济损失”改为“退货还货款”,并加上要法院“审时度势”之类的用语。可能经办法官为此种教训用语所恼,故毫不客气地用了一纸驳回起诉的通知,理由是为所欲为主张不成立。起诉承运人当然不存在退货还货款之说,因为货款并非由承运人收取。
  我深感此案责任重大,由我一个办理显然不行,故对B主任说:因他主管全所工作无瑕顾及此案,能否换李伟民与我一道主办案。恰在此时香港的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来榕讲课,闻知此案,他向当事人保证3个月索回赔偿。当事人心有所动,我意识到问题非同小可,如果我们办不好此案,会砸事务所牌子,甚至给中国律师丢脸,故赶紧向分管业务的赵修果主任汇报,他立即决定由我、李伟民和他三人组成专案组,并指示我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办好此案。
  该案是全国首起涉外预借提单诉讼案,也是我们所第一起涉外诉讼案,争议标的额近百万美元,涉及众多法律问题,诸如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识别定性,预借提单的性质,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等,加这当时我国尚未颁布海商法,涉外海商案的审理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为处理本案增添了不少难度。
  经分析研究,我们决定放弃对作为卖方的日本公司起诉,而提起基于提单运输合同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纠纷案。因为根据有关国际惯例,一经确定为预借提单,承运人便难辞其咎。为迫使日欧公司应诉,我们向全国各地的集装箱公司发函调查了解日欧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情况及财产状况,得到了热心的支持。接着我们电传日欧要求其对签发的两份提单作出解释,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日欧始称公休待上班后答复,后来又以“正在调查之中”为由拖延时日。我们先到外轮代理公司、港务局、福建轮船公司查阅复制了实际承运舰艇进出港的有关材料;然后登轮复制了承运舰艇的航海日志,并设法以该轮的日本代理手中获得了实际随船提单,上述几方面的原始材料相互印证,证实了日欧公司两次在船未抵港的情况下,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事实。并于1986年3月再次起诉,上海海事法院亦正式受理。同时,我们还作好了诉讼保全的准备,提供了银行担保,结果日欧应诉,在答辩到期前又申请延期30天。我们考虑到日欧作为国际性的大公司,且与中国经济交往频繁, 不太可能为此案而赖帐,故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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