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
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
王治江
【摘要】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破产法典对偏颇性清偿的立法规定,并对一些理论上的热点问题诸如偏颇性清偿的界定、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破产立法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 Abstrac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preferential transfer in American Bankruptcy Code , and discusses some topics in theory ,such as the conception of preference , attitude and so on , which will be inclined to modific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bankruptcy law in China .
【全文】
美国破产法典§547 规定了偏颇性清偿的有关内容。在美国破产案件中,§547是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条款,并且产生了大量的判例法。许多学者把偏颇性清偿比喻为破产法的心脏[1] ,曾经有位教授对其作出过这样的描述:“偏颇性清偿是破产法对商法作出的最有意义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提高了破产案件平均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度,关键在于它削弱了债权人抢先执行的动机,督促债权人善意行事。”[2] 不过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比喻是言过其实,特别是在当前实际的破产案件中,这种话语是十分空洞的。[3] 对于较大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来说,偏颇性清偿发挥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4]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偏颇性清偿在破产案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一、偏颇性清偿的界定
那么究竟什么是偏颇性清偿呢?举例来说,甲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欠到期未清偿债务100万元,而甲公司只有100万元的资产。在破产前夕,甲公司用自己的全部资产清偿了对乙公司所欠的债务。在甲公司申请破产后,丙公司就是甲公司的唯一债权人,但此时甲公司已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法典就认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相对于丙公司来说是偏颇性的,甲公司获得了优于乙公司的受偿地位,因此该清偿行为应当被撤销。如果不考虑破产法的规定,该清偿行为则是有效的,因为债务已到期,甲公司当然具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其主动清偿的行为无可厚非。乙公司也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清偿。然而依据破产法的原则,债务人在知道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理应申请破产,使自己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而不应当在破产之前抢先对一些债权人进行清偿,给另一些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破产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额度大于债权人依据概括清偿时所能获得的清偿额度,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势受偿地位,那么债务人的这种清偿就是偏颇性清偿。破产法典规定偏颇性清偿的追索期间为破产前90日,如果债权人是关系人,追索期间为破产前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