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白撞”: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廖盛芳
【关键词】撞了白撞
【全文】
“撞了白撞”自从在沈阳出台以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尽管社会各方对此说法不一,但“撞了白撞”的制度还是在全国许多地方得到推行,而且极有可能进入国家的法律。提交今年8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七十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按照这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则,实质就是将“撞了白撞”的规定合法化。有些委员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比如杨振怀委员就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宜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仍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因为中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保险,撞死不管不行,便利了少数有车阶层,对90%以上广大人民不利。他说:“不走‘斑马线’撞死人不管,我坚决反对。”但目前反对的声音并没有占据优势。依目前的态势看,“撞了白撞”的规定被修改的可能性并不太大。笔者无力影响国家的立法,在此只想表明自己的一点意见。
依我看,“撞了白撞”既不符合情理,也与法治精神相悖。
同情弱者,珍惜生命,这是基本的人情,这种人情是社会正义和人类良知的一个重要源泉。强者与弱者发生冲突造成损失后,首先考虑强者的责任,然后根据弱者的过错相应减轻强者的责任;双方均无过错时,应由更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强者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才是人之常情。与车相比,行人永远是弱者, 被撞的行人则是弱者中的弱者。“撞了白撞”意味着当违章的行人和“无过错”的机动车相撞后,负伤甚至失去生命的行人是“肇事者”,应当优先得到的不是人们的同情,而是对其违章行为的谴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动车作为“受害者”,倒是值得同情。这显然有悖于正常的人情。按照目前一些地方“撞了白撞”的规定,机动车无过错的,也要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项被称为人道赔偿的规定,似乎很有些人情味,但是把“爱心”限定在10%,到底有什么人道可言呢?假如一个医生看见一个病人两条腿流血不止,他无偿地给其中一条腿止血,却拒绝给另一条腿止血,我们能说这个医生的行为表现了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吗?
道路的拓宽和汽车的出现,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发展不能只为一部分人着想,而应为大家谋福利,这才是正理。目前我国道路的发展和汽车的增多,显然给车里的人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但给行人带来的却主要是“上天(天桥)入地(地下通道)”和绕行的麻烦以及过人行横道时的紧张恐惧等。所以貌似合理的“人车分道”本身就隐伏着不合理的内容。行人违章走车道毫无疑问是不对的,对此,行人应承担行政责任乃至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行人没有料想到会被撞,行人也并不想被撞,并且还竭力避免被撞,只是情况紧急没来得及躲闪,才与“刹不住”的机动车相撞,由此看来,事故的发生是人车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对双方来说也都有些意外,仅仅因为行人先前有违章行为就要求由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处理能说是合理的吗?我们可以说违章的行人素质低下,但同在一种社会环境下,谁也不能证明,司机的素质就比行人高多少,机动车违章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既然行人和机动车都会违章,当人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就应当综合考虑行人和机动车违章的发生比例以及行人撞车和车撞行人的发生比例,再结合该具体事故中人车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双方所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样处理才符合风险共担的原则。就案论案,要求违章的行人对被撞负全责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行人违章,车可能撞行人,而车违章,行人却不可能撞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