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在骗什么样的人与案件执行问题
在美国做生意的中国人有一种感受,就是骗自己的往往是自己的同胞,要不就是被犹太人所骗,就好像是您在外地打工,往往是老乡骗老乡一样,让人心理难受。一旦被骗,既使在美国也很难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恢复。因为这些人来去无影无踪,人都找不到,更何况找到他们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在美国一旦律师通过信用调查机构发现被告信用资料无可查找,律师是很难接您的案子的。
现在是执行难,难就难在找不到对方的财产。有了信用调查机构,我想这个局面会有所改变,起码说不会再去明知执行不到财产还去打官司,继续浪费当事人人力物力,让当事人受损了吧!有了信用调查机构,律师可以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时,明确地告诉对方不可信,提醒客户注意。信用调查机构的建立和信用信息资料的共享和获得的便利性,会使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些妖魔鬼怪不在那么猖獗,人们上当受骗的机会减少一点。
关于中国公司在外国接受外国律所的法律服务和国民待遇问题
要说律师有没有蒙人的,或者说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没有偷人换人、偷工减料的,不能说绝对没有。在美国,如果说一个中国人或中国公司在接受一名美国律师服务时,既使他和美国人或美国公司掏同样的钱,也可能会得不到同等的服务。因为您在外地,所以被宰的一滩糊涂,所以在美国的中国人或中国公司在寻求法律服务时,已逐渐转到象陈律师那样的律师事务所来。所以说美国律所更注重对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态度,而对外国人比如中国人和中国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态度显得不尽人意。
外国律所在本国为本国公司或公民提供服务时,与在本国为外国
关于陈律师的经营思想
陈律师在美国纽约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也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他们不是母所与分所的关系,而是独立的两个所,按陈律师的说法是两个基地政策,即美国的律所可以办理美国的法律事务,为在美国的中国人或中国公司提供服务;在中国的律所可以办理中国的法律事务,为在中国的美国人或美国公司提供服务。因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外国律所在一国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该国的法律解释和诉讼业务,所以陈律师的两个基地政策是有备而来的,不能不算一个好的策略。
关于诉讼的可预测性
在美国任何一个事情或讼案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出一个预期的结果,所以说美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是一致的,即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就一定是违法的,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中国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再清楚,只要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的人不去理睬它或歪曲使用它,结果将会变的不一样,换个好听的词是中国的司法受案外因素影响太严重。所以在美国犯了事是去找律师,在中国是去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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