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起见,本文将继续使用作为总称的“征用”一词,来代表狭义的征用、国有化、没收充公以及逐步征用。
征用及国际法规
一、 人权
7.17条约、欧洲人权协议规定,征用只有在符合全局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际法规的基本原则这些前提下才可以实行。任何受到欧洲人权协议成员国征用的个人都可以要求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只适用于对外国资本的征用。
其它人权协议如联合国公民权及政治协议则不包括任何有关征用的规定,也许是限制一个国家征用权利的条款很难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接受吧。
二、 征用的法律
7.18概述、国际法规在处理外国投资者财产被侵占问题上,总体原则是相似的,但关于征用的定义却一直在变化着。传统概念正让位于现代概念,例如对国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的定义等。传统与现代理论的冲突导致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因而各国签定投资条约以明确对投资的保护。
传统观点
7.19最低标准、根据西方律师与各国政府几十年来坚持的国际法规的原则,东道国作为接受投资的一方,必须对外国投资者及其财产确定一个最低的保护标准,例如外国投资者的既得利益受到保护,外国投资应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不得任意侵占外国人的财产等。
一个国家不能凭借其法律来违反最低标准的规定,如果东道国违反最低标准规定,危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或侵占其财产,就构成国际违规行为,投资者所属国可以加以干涉并索赔(外交保护)。但外交保护只能在投资者本人已在东道国尽一切努力索赔却毫无结果时适用。
自本世纪初以来,对西方国家适用的这些最低标准一直受到拉美国家的反对,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国家能摆脱外国控制。苏联在1917年实行大规模公有化后,自然也反对这些规定。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要求有权自主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秩序,保护本国经济独立,这些与最低标准的要求不相适应。
于是,关于财产征用的最低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着。在1930-1970年间,各国普遍认可的最低标准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 财产征用只能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2) 财产征用不能以带歧视性的方式进行;
(3) 财产征用必须辅以有效、及时、适当的赔偿;
(4) 财产征用必须按照给予被征用者足够法律保护的法律程序进行。
上述标准于1918年详细规定下来,1962年在联合国1803号决议关于一国资源永久所有权的规定中得到广泛确认,1975年在美国进一步重申,1992年在世界银行章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规定中再次得到确认。关于征用的传统标准还有其它一些要素将下文阐述。
7.20一般利益、传统的国际法规暗示一国只能出于共同利益的要求征用财产,但对“一般利益”的范围没有一致标准。1962年联合国1803号决议在这一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即征用的条件是:“出于本国和外国的公共用途、公共安全以及公认为超越个人利益的国民利益的需要。”
因此,征用不能是出于个人或少数人利益要求的,此外,征用的目的必须主要是经济目的而非单纯的政治目的。
举例而言:美国曾以上述规定为由,宣布古巴对美国投资者财产的征用无效,因为古巴将征用描述为“一个可以为美洲其它国家及全世界不发达国家效仿的在摆脱帝国主义魔爪的斗争中采取的英明举动。”
然而,在如何确定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这个征用国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7.21禁止歧视、禁止歧视指的是外国人在财产受征用时,应不分国籍地享受与其它外国人或征用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是,给予不同的外国人不同待遇并不一定构成歧视,如果待遇的不同是基于正当理由的,则不算歧视。
因此,征用国可以给予受投资条约保护的外国人以特殊待遇,只要这种待遇不同由于征用国违反非歧视原则特别偏袒这些外国人。征用国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还可以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属于一些国家国民的工厂进行征用,而对本国国民或友邦国民的同类工厂不进行征用。
7.22赔偿、19世纪时,财产权受到完全的保护,国家只有出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用,而且要支付全额赔偿。到20世纪时,财产征用逐渐频繁起来,同时因为整个工业部门被国有化,全额赔偿的要求已不可能实现。俄国1917年革命后的国有化以及墨西哥和西班牙在一战到二战期间的国有化规模都相当大,不可能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只能调整规定,要求适当的赔偿,但赔偿必须及时有效地履行。因此,美国在1938年宣布国际法要求“及时、适当、有效的赔偿”。二战后的多次征用中也要求及时、适当、有效的赔偿。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1803号决议也规定征用国必须支付“适当的赔偿”。1992年世界银行的章程中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规定再次确认赔偿必须及时、适当、有效。然而,什么样的赔偿才算及时、适当、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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